2015年3月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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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5年3月1日起,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替换已经执行16年的旧法,其中,对于老年人赡养.老年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以及

  

2015年3月1日起,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替换已经执行16年的旧法,其中,对于老年人赡养、老年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以及老年人的再就业等近年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昨日,省人大、省政府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新法亮点进行解读。

为异地领取养老金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陕西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65万人,老年人占比和增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占比高于城镇,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相比于旧法,新法在这些方面都进行了补充完善。

“从原《办法》的‘家庭’到新《办法》的‘居家’,一字之差,意义迥异。”省民政厅厅长郭伯权介绍了法规的修订情况,他指出,新法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相比于之前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强调,更强调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

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条款中还为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及老年人异地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等方面,都提供了便利条件。

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费用负担

将护理保障工作在制度层面上逐步固化,新法明确:“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独生子女、无子女的老年人,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保障。”并明确要求市级、县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补助范围,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此外,新法进一步规定了子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明确提出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

免除4类老年人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新法提出,政府将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就医。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增加治疗老年病的床位数量,给予老年人就医优先和照顾。便利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新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一系列优待措施,并免除了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等4类老年人的基本殡葬服务费。针对老年人健康问题,提出65岁(含)以上老年人将每年可免费健康体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