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条款 老年人监护人如何确立的方面
【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条款,讲的是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方面的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着眼于老年人监护人如何确立的方面(资料相关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原文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解读
许力先律师认为:该条属于新法新增条款,着眼于老年人监护人如何确立的方面。
现实中,老年人受生理规律的影响,自理能力、辨识、控制能力也可能随之弱化。因此,即使老年人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但在现实中有时受到各种条件的影响而难以有精力或能力去行使权利保护自己,这也是较为普遍的情况。
监护人制度正是弥补老年人行为能力不足而产生的。该制度对于如何保护老年人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法的规定,既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意识自治,又规定了老年人一旦无法行使权利时的法律程序救济途径,同时也接轨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可以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以上就是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