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如何确定 公房居住权纠纷如何处理

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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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居住权是给人们一份保障,不会因居住的原因而起冲突,是属于个人或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是一种固定无法流转的财产.罗马人创设居住权制度,保障了部

居住权是给人们一份保障,不会因居住的原因而起冲突,是属于个人或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是一种固定无法流转的财产。

罗马人创设居住权制度,保障了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符合现代人权保障要求。而居住权制度将物的所有和利用相分离,有利于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这与现代物权法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但传统居住权制度也有其弊端,居住权无偿将所有权的权能分属于两方,妨碍对标物的改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居住权的人身性、不可转让性以及浓厚的家庭伦理色彩使其适用范围狭窄,无法在婚姻家庭关系之外充分发挥制度价值和制度功能,变成了一种封闭、不完全独立的财产权,无法适应现代商品流转社会的要求。

以下这些都属于居住权所以的权利,一般都有包括哪些呢!而居住权的义务又有哪些,两者有什么不一样,具体的居住权请看以下的介绍。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通常是一种居住的权利而成为居住权,而产权是指个人拥有的产权以及房产,可以以投资方式来,或经济的财产关系,两者是不能相提并论。

居住权内涵十分丰富,在国际公约、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以及物权法等私法领域含义并不相同,在国际公约及宪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权利,或称住房权、住宅权。而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所以两者不可混淆一起。

法律是维护社会的一个群体,是远离纠纷的象征,是公正、公平,体现正义,呈现给人们一分安心的保障,创造一个幸福的小康生活。

尽管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居住权由于适用范围狭窄而未被采纳,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居住权类纠纷的主体远超出了立法者对于老人、离婚一方以及保姆三类人群的预期,这类纠纷为数不少亦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调整。

只有将居住权纳入法律的规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面临的各种困境。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建立一种既可以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的救助关系,又可以满足收益需求,体现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益价值的现代居住权体系。

判定是体现一种给房屋人的需要,以及安身的基地,可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及关怀,也是属于补助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正义感。

1、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当中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础,特别是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

2、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考虑的。依科斯定理,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比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可以体现人们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因为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

依我国法规来说如果居住权人死亡后,而居住权是不能遗留给同居住的人继承的,不过是可以变为承租人,不过有的城市还是可以给原同住人继续居住,。具体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而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

现实生活中,如何解决“居住权”的问题。

公房的居住权,继承是不可能的,但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同住人居住条件困难,单位一般会允许同住人继续居住的。关于这一块,有些城市规定,原来的同住人,原则上可以继续居住。

我国物权法:对居住权未作规定,但居住权也是当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而户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是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制度。户口与居住权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对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不能以户口登记为标准,户口即使未登记在该房屋内,也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同理户口登记在某房屋内,并不代表就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

居住权的取得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因此,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经过授权后,户口簿上的居户才享有居住权,未成年人除外。

不一定说有户口就有居住权,而有居住权也不一定要有户口,但居住权要源自居住权的人与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一允许居住的人才有居住权,有户口也不一定有居住权。

户口与居住权的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搞的比较复杂,一般户口和房屋所有权是没有特定联系,并非有户口就有房屋的居住权,特别是二手房交易非常火爆时,经常会出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后,原房屋所有人的户口却没有迁出。

因为现在的房屋大部分是产权房,而真正对于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是房屋所有人,如果户口在房屋里面就有居住权,与法理相违背,也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实现购买房的目的。而户口与居住权的问题多数存在与公有住房内,对于公有住房而言,户口就意味着房屋的居住权,因此要处理类似问题还是先有必要搞清楚房屋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