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涉黑团伙判刑 曾以暴力恐吓强制拆迁
2017年12月29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33万元。
一审宣判后,陶磊、陶帅等1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陶磊、陶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