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人们“不敢搀扶老人”的社会问题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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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法律维权 法律常识]这是一个“礼失求诸野”的时代,这也是一个搀扶老人都随时会遭遇“碰瓷”的年代.尽管达州“3名儿童搀扶老人反被讹”事件的真相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但诸多细节还是令人心生愤懑:已有7位现场目击证人表示愿意出来帮忙作证,证明孩子的无辜:老人儿媳说,老人其实是在家里洗澡时摔倒的……法律当尽早化解搀扶老人的风险吊诡的是,地方“司法所”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当事双方给出了建议: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其中1万元分为四部分,3个孩子家长及太婆一方各承担四分之一,剩余的由太婆一方自

【法律维权 法律常识】这是一个“礼失求诸野”的时代,这也是一个搀扶老人都随时会遭遇“碰瓷”的年代。尽管达州“3名儿童搀扶老人反被讹”事件的真相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但诸多细节还是令人心生愤懑:已有7位现场目击证人表示愿意出来帮忙作证,证明孩子的无辜;老人儿媳说,老人其实是在家里洗澡时摔倒的……

法律当尽早化解搀扶老人的风险

吊诡的是,地方“司法所”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当事双方给出了建议: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其中1万元分为四部分,3个孩子家长及太婆一方各承担四分之一,剩余的由太婆一方自行承担。随后,三番五次要钱、竭尽能事闹事,这样的姿态,不仅家长不堪其扰,目击者更是义愤填膺。

是非不清、真相不明,何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数位不相干的目击证人证明孩子的清白,当事老人家属自相矛盾的说辞,凡此种种,足以让人浮想联翩。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民意审批自然不是司法常态,但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江苏南通殷红兵事件之后,“坏老太太”作为一个确凿的客观存在浮出水面。我们在承认尊老敬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后,对于恶意讹诈救助者的当事人、对于为老不尊又肆意戕害道德生态的少数人,是不是仅仅应停留在舆论谴责的地步,确实是一道现实的问题。

历史已然证明,当年卫生部的搀扶老人“指南”没能重拾整个社会见义勇为的信心。道德行为是需要考量成本收益的,尽管“搀扶老人”是个不争的价值取向,但制度或法令在呵护脆弱的道德生态方面,应该有更得力的作为。换言之,一方面我们呼吁公民要尽到道德义务,另一方面社会也当保护行善者的基本权益。此前,英国广播公司(BBC)援引专家的话指出,解决人们“不敢搀扶老人”的社会问题,关键还是要建立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有很多种,一者,要给好心救助者一定的豁免权。比如美国法律是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欧美法系中有一个术语叫“好撒玛利亚人法”,特指各种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保护的法律,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二者,要对恶意讹诈的被救助者严惩,道理很简单,如果不能有效惩恶,扬善就会失之空洞。譬如新加坡就有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尽管“不识好人心”者未必是多数,但在道德滑坡成为事实的当下,施救行为很容易被获救者家属“按常识归罪”,一旦举证困难,善行很可能获得恶果——当下观之,不惩恶老太、或者不对讹诈诽谤行为究责,何以扬善举?

此前,网络上流传一本的微型小说:三人比富,一说“我家佣人都开宝马”,另一说“宝马只是我家的运垃圾的车”,第三人说“我天天去搀扶老人”,其他二人立马服输。谁也不能低估讹诈对道德行为的消解能力,而严惩“恶老太”的意义,在于还原道德的烟火气,告诉大家“道德”与“反道德”本就相形而生。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此背景下,“3名儿童搀扶老人反被讹”事件更不该因胡搅蛮缠而被和稀泥,若孩子是无辜的,起码“敲诈勒索罪”、“诽谤罪”等罚则都是现成的。一句话,这个社会不能放过冷血的旁观者,更不能纵容恶毒的坏老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