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勇减刑并非因发明创造:考核期间获7次表扬
南勇
去年裁定3人不予假释
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介绍,该院管辖司法部燕城监狱、北京市第二监狱及北京市监狱下辖的团河监区、天堂河监区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二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800余件,其中提请减刑的1700余件,提请假释的60余件。该院审查认为不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刑罚执行机关主动撤回的有6件;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3件;40余件酌减了提请减刑的刑期。
自中央政法委去年1月实施《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来,二中院共审理了46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其中,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4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均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大部分案件当庭宣判。
2014年,二中院对3名罪犯裁定不予假释,对1名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对11名罪犯裁定酌减了提请减刑的刑期。
例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某减刑一年八个月,高某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系贪污罪的共犯,因其服刑期限不满二年,不符合职务犯减刑要从严掌握服刑期限的要求,该院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罪犯耿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多万元。执行期间,除已追缴的案款1万元外,服刑期间亲友代其退缴案款20万元。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耿某假释,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但与判令退缴的数额1400多万元相差较大,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其不予假释。后刑罚执行机关为其报请减刑一年,合议庭以其退缴违法所得的比例较低,裁定减刑十个月,酌减了报请减刑的刑期。
程序
邀请代表委员现场监督
董建中介绍,按照上级政法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二中院对前述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从严把握。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要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等方式,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如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相关材料,对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的幅度从严掌握;准确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理由的判断标准;认真核查罪犯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
为保障减刑假释公开公正,二中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并规定,凡涉及三类犯罪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公众关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意见,如是否同意减刑或假释及是否认同罪犯有悔罪表现等。此外,该院还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由不同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确保裁判结果更符合常理和社会共识。
此外,三类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注重听取、收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监督意见,及时反馈答复,予以整改落实。
追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董建中介绍,为防止庭审走过场,二中院制定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细则及审理要点,统一减刑、假释裁判文书格式,规范案件审理。庭审时重点审查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通知管教警官、同监室罪犯等证人出庭作证,充分发挥出庭检察员等庭审参与人的作用,真正发挥查明事实、分清真伪的庭审功能。
二中院挑选符合工作要求的经验丰富、高素质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强化办案各环节责任,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规定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其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案件通报
南勇考核期间获7次表扬
2014年12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南勇,被二中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6月,南勇因受贿罪曾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后到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有媒体报道称,南勇是因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有立功表现而减刑。并称南勇服刑期间发明“足球射门练习装置”和“便携式球门”两项体育专利和“移动终端支撑架”和“台式电脑显示器组合体”两项非体育专利。这4项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已经可以找到。
昨天,二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素莲告诉记者,南勇获得减刑,主要是其日常改造的积分,并不是因为有专利。南勇服刑期间,家人退缴赃款也是其获减刑的重要依据。
据法院介绍,南勇减刑案开庭时,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在服刑期间,南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获表扬7次;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报送的材料里没有“发明创造”。
张素莲表示,根据中央政法委五号文的规定,发明创造是仅限于发明,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专利谈不上发明创造,不能算重大立功。在积分考核时,专利有可能是监狱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酌情加分,但不是加分的必然条件。
“南勇获得减刑,主要是靠他日常改造的积分获得的。”张素莲说,南勇从2012年下半年到燕城监狱服刑,服刑两年多后被监狱提请减刑。两年多来,南勇按照监狱的奖惩考核办法和积分考核的实施细则,获得7次表扬。一次表扬一般是减刑两个月,按表扬的减刑标准,南勇应该是减刑14个月。最终执行机关也是从严把握,报请减刑一年,法院考虑各种情况,予以裁定减刑一年。
青海公安厅原厅长减刑一年
现年62岁的何再贵原系青海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判决,以何再贵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何再贵上诉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何再贵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二中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2日,司法部燕城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二中院查明,何再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3月、8月,2014年1月、6月共获表扬4次,2013年2月、2014年6月获单项表扬2次。
法院认为,何再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1日裁定对何再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