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刚模团伙具有黑社会[br]性质组织的四个明显特征
本报讯 我市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西南政法大学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组,对陈明亮等10多个“涉黑”团伙进行专项研究。昨日,专门负责研究龚刚模“涉黑”团伙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刘沛谞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龚刚模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明显,并且已向犯罪集团中高级阶段发展。
刘沛谞研究发现,龚刚模“涉黑”团伙和其他“涉黑”团伙最大的不同,在于被指控为“黑老大”的龚刚模并未直接领导团伙成员,而是通过该团伙另一“黑老大”樊奇杭纠结一大批社会闲杂人员。由龚直接领导樊,樊再领导手下的“马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从宏观上看,这个团伙依然是一个整体,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架构。”
“这一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典型。”刘沛谞说,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来看,龚刚模“涉黑”团伙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从组织特征看,龚刚模、樊奇杭等人先后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龚、樊二人通过给组织成员每月发放工资、提供毒品等方式,加强对组织成员的领导和控制。体现了该团伙人员稳定、分工明确,具有严密的组织特征。
从经济特征看,该团伙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非法获得大量金钱,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并将非法获取的钱财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
从行为特征看,该团伙以发放高利贷、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开设娱乐场所等手段聚敛巨额钱财,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运输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反映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
从非法控制特征看,该团伙实施违法犯罪,并通过向司法人员行贿获得包庇和纵容,使其犯罪行为长期未获查处,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重大影响。
刘沛谞告诉记者,龚刚模“涉黑”团伙犯罪的多样性和恶劣程度,反映出该团伙已超越了依靠暴力牟取不法利益的犯罪集团初级阶段,其寻求“保护伞”庇护和设立合法公司从事不法勾当的行为表明,该团伙已向犯罪集团的中高级阶段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