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庭审全面解读:现代人应弄懂庭审门道 被自媒体带偏节奏不可取

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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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江歌案庭审的第一天,被告陈世峰的辩护意见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由于不少人在当天上午就认定这些就是事实的真相,一时引发群情激愤.很多自媒体没多久就刷了一篇又一篇直指刘鑫的标题, 到了晚上,媒体报道出更多控方的证据,否定了陈世峰的一些说法,人们又议论纷纷,陷入到不知该信谁的境地.而不得不说的是, 庭审代表的司法文明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之一,不了解一些现代庭审的知识和经验,作为现代人是完全说不过去的.打官司是在打证据自从江歌案发生后,广大群众一直在期待这场庭审.与其说他们期待庭审,不如说他们在期待正义的

在江歌案庭审的第一天,被告陈世峰的辩护意见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由于不少人在当天上午就认定这些就是事实的真相,一时引发群情激愤。很多自媒体没多久就刷了一篇又一篇直指刘鑫的标题, 到了晚上,媒体报道出更多控方的证据,否定了陈世峰的一些说法,人们又议论纷纷,陷入到不知该信谁的境地。而不得不说的是, 庭审代表的司法文明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之一,不了解一些现代庭审的知识和经验,作为现代人是完全说不过去的。

打官司是在打证据

自从江歌案发生后,广大群众一直在期待这场庭审。与其说他们期待庭审,不如说他们在期待正义的实现。

庭审上不是比谁巧言善辩,不是比谁蛊惑动人,而是比谁的说法有证据。一句话,打官司是打证据。

什么是证据?

参考中国法律,中国刑事诉讼上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庭审第一天上午人们听到的内容,就只是其中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并没有看到辩方能提出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并且,也还没有看到控方对这个证据的质证过程,人们就纷纷开始刷标题,喷口水,庆幸自己先见之明。这实在是有些荒唐。

请注意这些重要的证据规则

有一个法律常识大多数人一定知道,就是“孤证不立”,说的便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指单一的没有其他事实或证据予以佐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比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查实证据的过程在庭审中,表现为质证。中国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夸张的说,庭审的核心是质证而不是法庭辩论。

质证简单来说就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明、质疑、反驳,从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便法庭进行认证,决定该证据的命运,是否被法庭采信。

质证的具体内容包括:口供来源是否合法(比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供述及其它证据有无矛盾;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证人与当事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干扰;书证来源是否合法,物证是否原件,对书证、物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鉴定人资格问题,鉴定中是否受外界影响和参杂个人因素;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可靠,等等。

但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会包含这全部8种证据,但是,一个案件的证据最终都要符合这些基本的规则:孤证不立,证据要经质证,证据要能够相互印证。

相互“印证”,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与一般意义上的“证明”不同的是,“印证”通常发生在两个以上证据之间。由于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出现了重合或者交叉,使得这些事实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了证明。

比如被告人口供与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相印证,被告人口供与勘验笔录相印证,被告人口供与鉴定结论相印证等等。

在12月11日晚间,人们看到了更详细的报道,知道了控方提出的证据。关于陈世峰杀人这条罪名的指控,有江歌与母亲江秋莲的通话记录、刘鑫的证词、刘鑫报警的电话录音、邻居的目击证言和法医的司法鉴定作为证据。

它们可以拿去和陈世峰的口供、辩护意见质证,要么相互印证,要么相互矛盾,形成质疑。

证据证明力还有强弱之分,一般是这样的规则,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即言辞证据证明力弱;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于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等等。

用证据可以实现什么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对事实进行还原,对现场进行还原。

根据以往刑事诉讼的经验,虽然客观事实已经过去,但庭审却可以依靠证据将它重新还原,重新接近。

现实中,一切刑事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不能重演的事件,除了办案人员收到举报信息,立即赶赴现场目睹并抓获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的情况外,办案人员不可能目睹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结果,而只能在案件发生以后,通过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通过一整套法定程序查清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程序和庭审程序就是这一过程。

通过被告人陈世峰的供述和辩解,通过证人刘鑫、江歌妈妈的证言、邻居的目击证言,法医的司法鉴定结论、监控录像、陈世峰、江歌两个人衣服的损伤程度,陈世峰身上的伤、刀的鉴定结论,陈世峰的到案记录等,可以重新还原事件发生全过程。这个全过程的细节,可以由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它们完整的反映在一本案卷之上,这就是法律真实。

一旦事实存在明显的缺失、矛盾和冲突,那意味着事实还原的不足,应该继续侦查。事情进展到庭审阶段,一般意味着,证据这道菜已经做好,可以上桌。

而目前为止,被告陈世峰的辩护意见,以及警方接警录音中,刘鑫用中文说的“门锁了,别骂了”,不是未经质证,就是还不足以反映事件的全貌。所以人们不必着急下结论,应继续关注庭审中其他证据出示和质证的情况。

如果事实最终还原的过程不清楚,有矛盾,那意味案件存在很大的盲区,用国内司法实践的话说,就是案子成了“夹生饭”,没有办成一桩铁案。那么定罪量刑就缺少前提。

不过,从本案证据情况看,这样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而刘鑫在案件中的表现,也会在事实的还原过程中被搞清楚。网友无需着急。

到目前为止,刘鑫的身份始终都是证人和受害人,既没有成为被告,也没有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从经验上看,刘鑫的刑事法律责任已经被警方排除。不要低估警方和控方的工作能力,在专业能力和法律程序的保障下,所谓翻转是罕见的。

还原事实,还原到什么程度算好呢?这里提出了证明的标准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逐步由“内心确信”(自由心证)转向“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如果对案件还存在合理的怀疑,那么就不能定案。

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必须是有根据的、理性的,是合乎常理的知识和思维产生的怀疑。至于那些没有根据的无端质疑,甚至吹毛求疵或者想象的怀疑,并不属于合理怀疑之范畴。

如果最终还原不了陈世峰杀人的事实,自然不能定罪(当然这可能性不大),因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如果最终证明不了刘鑫存在不当的行为,或者还原不了刘鑫的表现,那么同样应该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舆论场中)的原则,推定刘鑫没有过错。

是的,到这里你应该能看出来,今天刑事诉讼这套制度的最大目的,就是保护被告的权利。

如何看待被告的耸动辩护意见和证人的视频直播作证

在现实中,被告的律师在庭上的言论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享有法庭言论豁免权,哪怕他说得大开脑洞,与事实不符,也不会被冠以“诽谤”等罪名而受到制裁。这是对辩护权的保护,在大多数国家通行。

在第一天庭审中,按照程序,审判长告知陈世峰,他有权保持沉默,并可以自始至终保持沉默,也可以发言,但所有发言都会成为呈堂证供。这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宣告。

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出发,被告人不必非得自己提出什么证据,只需要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即可。

刘鑫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今天庭审安排她将在周三以视频直播的形式作证。这种安排,是为了避免跟其他人的接触,尽可能减少现场气氛对证人证言客观性的影响。

警方好不容易做好的证据这道菜,如果在最后上桌的时候,出现了前后不一的岔子,那么夹生就出现了。当然,庭审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当场质证,找出岔子。

诉讼模式:从纠问制到对抗制诉讼

不同于大陆法国家历史上长期的纠问制诉讼,庭审让人看到了英美风格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色彩。

当事人主义认为,应由平等“武装”的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的法官面前进行控辩对抗,强调法官的消极。

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是一句话,法官不会先入为主,而是一切到庭上解决。控辩双方谁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识,诉讼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谁就应当赢得诉讼,所以整个诉讼都是由当事人所控制。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的角色,而不能依据其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也不能自行确定审理的对象和争议点。

在传统的纠问制诉讼模式下,审判者即是控方,不可能与被告人进行任何平等意义上的辩论。另一方面,法官常常又是侦查职能的执行者,对案件事实在审判前已形成定见,加之在法庭审判中拷问、逼供,被告的申辩也难获得采纳。而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可以进行激烈的辩论,律师在辩论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