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已开6张上亿罚单 累计罚金近30亿
中国反垄断“扩围” 去年以来开出30亿罚单
中国反垄断再出重拳。9月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出公告,吉林省物价局对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会议和签订协议,商定区域水泥价格及执行政策。责成吉林省物价局对这三家实施价格垄断的水泥企业依法罚款共1.1439亿元。其中,对亚泰公司处以罚款6004万元,对北方公司处以罚款4097万元,对冀东公司处以罚款1338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处罚力度还可以再大一点,因为这些企业的行为比较恶劣,而且没有吸取过往被罚企业的教训。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白明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则表示,对这三家企业的处罚力度拿捏得比较准,在初期,处罚额度不要太高。
发改委给出的处罚额度不高的解释是,考虑到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情况,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持续的时间不长,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
据中新网财经频道统计,自2013年年初以来,中国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不断扩围。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对LG、三星、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6家彩电企业处罚3.53亿元。2013年3月19日,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出发了4.49亿元。2013年8月7日,发改委对美赞臣、多美滋、合生元、雅培、富仕兰和恒天然等6家奶粉企业处罚6.69亿元。2013年8月12日,老凤祥、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五家金店因价格垄断被罚1009.37万元,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被罚50万元。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对住友、矢崎、精工、电装、NTN和捷太格特等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处罚12.35亿元。2014年9月2日,发改委对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省级保险企业处罚1.1亿元。加上9日发改委对三家水泥企业的罚单,自2013年年初以来,中国反垄断已经开出了约29.4亿元的罚单。
“反垄断选择性执法”说法不公平、也非事实
自从中国开展反垄断调查以来,不时有外界声音称,反垄断是选择性执法,只针对外企。中国欧盟商会和中国美国商会近期相继表示,外资企业在中国反垄断中受到不平等待遇。然而,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不断推进,这种说法越来越站不住脚。
2008年8月1日以来,《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了6年。最近被处罚的企业从数量和处罚金额看,国内企业都不比外资企业少。白明表示,从国家的反垄断调查和发改委的处罚来看,根本不存在任何的选择性或针对性。不论中资企业还是外企,只要中国的土地上存在垄断行为和事实,违反了公平竞争,就应该调查和受到相应处罚。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中国本国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并非只针对外国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的情况。
而在2014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日在跟外国企业家交流时强调,中国反垄断调查所涉及的企业,外国企业只占10%。中国反垄断不针对特定企业,也不搞选择性执法。李克强希望进入中国的外企能够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公平买卖。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日前也表示,对所有市场主体同等对待,这是《反垄断法》的精神,也是执法始终坚持的原则。执法只从垄断行为出发,不管主体性质如何,只要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都会被一视同仁查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会因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选择性执法的批评是不公平的,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时建中表示,《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反垄断调查涵盖了国有、民营企业,中资和外资企业,一律平等,没有法外之地。
中国反垄断进入新常态 未来或更频繁
近两年来,中国对违法企业的调查和处罚越来越频繁和引人注目。
“过去,我们只针对个别典型和情节严重的企业和案例。”白明向中新网财经频道介绍,以前由于执法能力和制度不够健全。经过6年的经验积累,反垄断执法会越来越完善。反垄断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将发挥更大作用。
对于,未来反垄断执法的力度,白明认为,不管是反垄断调查还是处罚,未来肯定会比之前更加频繁,可能会大规模地开展。这一点,从反垄断调查从彩电、奶粉、白酒再到汽车、保险和水泥行业的违法企业,可以看出中国的反垄断行业和企业在不断扩围。
近期反垄断处罚不断,赢得了民众的叫好。但也有不少民众呼吁,对水电、石油、天然气、通信、银行、房地产等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专家分析,一方面这些领域跟人们生活紧密相关;另一方面这些领域多数是行政垄断。
时建中对中新网财经频道分析,确实中国反垄断进入了新常态:不管任何的行业或者企业,只要存在垄断行为就会纳入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但他指出,反垄断进入新常态后,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需要加强。反垄断处罚力度也不是越大越好,而是根据企业违法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损害程度依法、按比例原则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