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部停车法规 不缴停车费最高罚一千
3月30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将机动车停车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今后,北京市停车管理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记者发现,《条例》明确提出,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也进一步明确,如果机动车违停,驾驶人部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