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水滴直播风波”引发的思考:个人隐私究竟该如何保障
12月12日,一篇题目叫做《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在朋友圈被频频刷屏。文章的作者陈菲菲在文中爆出惊人消息:360的水滴直播平台侵犯了公众的隐私。对此,360董事长周鸿祎迅速回应,指责该文章对360水滴直播蓄意抹黑,有多处不实,并表示这篇文章有“黑公关”之嫌。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在这个直播盛行的时代,又该怎样保障个人隐私呢?
大公司跟小女生在打什么?
水滴直播和普通的直播平台不同,它仅仅是为360公司销售智能摄像头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只有使用360智能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才能在水滴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据“92年女生”,也就是文章作者陈菲菲所说,她发现多个360智能摄像机用户将自己在网吧、健身馆等公共场所监控到的视频,放到了水滴直播平台上。由于拍摄工具是一个摄像头,如果不加以提醒,很多人只会觉得这是一个监控,所以,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正被直播。对此,360方面则回应称,使用360智能摄像机的商家如果要开启水滴直播模式,必须要进行实名注册,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无任何个人隐私,并且需要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提示,例如张贴提示贴纸,以告知顾客。如果有顾客不知道自己正在被直播,则是因为商家在进行直播时,没有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360董事长周鸿祎本人则表示:陈菲菲的这篇文章混淆视听,有“黑公关”之嫌。
对于周鸿祎做出的回应,陈菲菲表态这是“不去面对正面事实”,让人“很心寒”。
那么陈菲菲到底是不是“黑公关”,从目前已有的信息来看,还无法得出结论。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其实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陈菲菲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水滴直播让人们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然而,360方面并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答复和解决方案,而是开始对陈菲菲这个人展开攻击。
面对质疑时,不就事论事,尽力发现问题,而是立即着力于指责质疑者动机、身份,制造“诛心之论”。这反倒是一种让人感到熟悉的公关套路,利用的,也正是阴谋论盛行、理性思维缺乏的社会环境。
类似直播模式,确实侵权了
《网络安全法》的41条有着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在攻击陈菲菲之余,360方面也做出了两条回应,不过显然这两条回应都难以服众。
360方面表示,店里的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是因为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能赖360。首先,这个所谓的“告知义务”并不会让顾客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因为,根据水滴直播官方对直播商家的要求,这个“告知义务”可以是“张贴提示贴纸”。但问题是,你贴了告示,顾客就一定能看到吗?看到了就一定得同意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若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则其内容无效。而根据法学学者窦海洋的观点,只有商家“详细告知每一个客户直播的方式、内容、时间、可能出现的评论(好评、恶评)等”,才算是尽了告知义务。但这对于开店做生意的商家来说,显然是不现实的。
而且需要声明的是,“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不代表水滴直播平台就可以把自己摘干净了。法律上有个概念叫做“红旗原则”,意思是说,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目前来看,水滴直播上有很多视频,视频上的人们看上去明显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被直播。然而,水滴直播从没有对这些视频进行过调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就觉得,这种视而不见,本身就是一种过错。
在这里不得不引出一个问题,有些人觉得公共场所都可以正常安装监控,那么,在公共场所被直播,到底算不算被侵权?
第一,人在公共场所有没有隐私权?答案是有的。根据法律学者王雷的观点,人在公共场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使用可以截图、近距离观察的摄像工具对其进行拍摄,就会侵犯隐私权。第二,监控和直播不同,很多地方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都有规定,监控拍下的摄影资料只能用作预防打击犯罪、社会管理等公益用途,不能用于娱乐性直播。
还有一点,针对“摄像头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启直播”这种说法,360方面在这次的回应中表示:360摄像头的直播功能都是默认关闭的,“如果不经过复杂的系统设置,根本就无法开通直播,如果有人说‘我都不知道这是怎么直播的’,那一定是在说谎”。
根据《新京报》调查,有不少案例显示事实并非如此:某公司的老总买了六个360摄像头用于内部监控,但其中一个摄像头不知怎么搞得自己开启了直播,吸引了3000多网友围观。《新京报》还找到了一家直播的宾馆,当告知她们可以选择关闭直播时,工作人员忙不迭的赶紧关闭。
摆明侵权的事,为什么敢干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公民享有隐私权和肖像权,第36条明确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已经知道是违法的事了,为什么还敢干?这显然是在利用法律的无力。
对于被侵害的老百姓来说,诉讼成本高,举证难。有律师表示:民事维权对原告的举证义务要求较高,例如侵权造成的损失怎么计算,10秒钟亲热镜头直播画面造成的损失是多少?
同时中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补损害,没有惩罚性赔偿,所以类似案件赔偿额较低。直播平台更加有恃无恐。
或许国外的一些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即将于2018年5月25日起执行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法案》,对公民隐私保护严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案采用高额罚款,震慑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一般性的违法,罚款上限是1000万欧元或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业收入的2%(两者中取数额大者);对于严重的违法,罚款上限是2000万欧元或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业收入的4%(两者中取数额大者)。
鉴于欧盟对于数据跨境传输的严格要求,其他国家可能需要跟上欧盟的步伐,以免在数据利用方面受到限制。越来越多的国家提高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是即将到来的现实。数据保护上胆大的落后者表面上暂时获得收益,实际上会将自己的经营禁锢在狭窄角落,透支掉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