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万2打车去北京 司机事后被投诉引热议
日前,杭州姑娘小君(化名)从杭州城站火车站搭乘出租车,打算前往北京吕营大街。司机与小君约定车费12000元,随后二人出发前往北京。到达目的地后,小君支付了12000元车费,出租车司机随即返杭,可等他回杭州后却得知,自己被投诉了!投诉人是小君的家里人,认为这趟打车费用应当在6000-7000元,司机存在乱收费情况,并称小君患有精神分裂,希望司机可以退还一部分车钱。
消息在网络上曝光后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示“有病,家属为什么不看好人”“能议价证明精神正常”等等,大半支持司机不退钱。那么12000元的车费到底多不多?我们来好好算一算,自驾总距离约1272公里,花费时间约15.5小时,过路费大约600元不到,油费毛估估700元。打车的话,小编用自己手机上的网约车软件试了一下,价格分别是:拼车:4180.6元、快车:4180.7元、优享:4928元。坐高铁动车的话,杭州到北京的高铁动车二等座售价一般在530元左右,跟12000元的打车费比起来,可以说性价比无敌高了~
放着这么多价格便宜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出行方式,小君却花了12000元打车去北京,是不是真如小君家属所要求的,司机要退回部分车费?有律师表示,该事件的关键点之一是打的女子的精神状态。根据法律规定成年人存在三种状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通俗讲就是,正常、有点不正常、完全不正常;女子的精神状态决定了该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如果该女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说可以正确辨别自己行为的后果,就是想体验一下杭州到北京打的的滋味,并且是自愿支付了12000元的车费。那么虽说做法比较新奇,但家属也只有接受。至于家属投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经鉴定女子在打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十四五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也无效。司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既司机应该退还车费12000元。
此外,毕竟司机已按照乘客要求从杭州开到北京,并在这过程中已支出了油费、过桥过路费、劳务等等。如果司机在女子打车时已起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反复的确认并观察乘客有无其他异样。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没有过错,乘客应该支付合理的对价,车费可以参照打表价格加正常的过桥过路费确定。
如果司机没有起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甚至利用乘客精神不正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机存在明显的过错,正常打表的费用司机也应该自行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视司机过错程度而定。最后要强调的是,女乘客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需要家属举证,可以通过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司机需要举证自己是否尽到善意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