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躲情敌追打后跳河身亡 三次法医鉴定结论却不同
最近,在张家港一家厂区旁的小河沟里,一具男性尸体被打捞了上来。当地公安机关通过失踪人员备案、现场目击证人证明等手段,最终将死者的身份锁定下来。死者陈勇,男,43岁,是江苏张家港人,生前经营一家小型企业。
那么一个事业如日中天的人怎么会突然死亡呢?其实这是发生在2016年底的一起蹊跷死亡案。对于陈勇死亡的前因后果,知情人是这样描述的。陈勇原本在张家港经营一家小企业,有着平静的家庭生活,直到生意伙伴刘莉的出现。
刘莉和丈夫周杰感情不和,她多次提出离婚,但丈夫就是不同意。由于生意上的频繁接触,刘莉和陈勇慢慢熟识起来,并多次有意无意地向陈勇倾诉心中苦闷。一来二去,互诉衷肠,两人产生了感情。周杰知道此事怒火中烧,纠集了一帮兄弟,打算好好教训一顿“情敌”陈勇。这天傍晚,周杰等人堵住了正要出门的陈勇。一见对方拿着钢管、电棍,来势汹汹,陈勇知道不妙,拔腿就跑。周杰等人在后面穷追不舍。眼看就要追上,陈勇拼命奔到不远处的河边,情急之下跳了下去。凭着几分水性,陈勇边向对岸游,边不时向岸上的人呼喊:“有本事你们下来打我啊!”周杰等人看着越游越远的陈勇,既生气又无奈,朝着河里扔了些木棍、石头泄愤,只能作罢散去。
但谁能想到,陈勇并没能顺利地游到河对岸,而是淹没在暮色下的河水中。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周杰等人将陈勇追打至河中,由于河面较宽、河底较深,应当预见陈勇有溺水的可能性,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导致了陈勇的死亡,这种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据此报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这是一起命案。拿到案卷时,承办检察官寇建坤本能产生出一种敬畏。他认真翻看案卷,并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一一审查。当看到法医鉴定意见时,他皱起了眉。法医鉴定意见对死者的死因具有重要指示作用,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这份法医鉴定意见,没明确表明陈勇溺亡的迹象,同时不能排除陈勇因冠心病猝死的可能。
这是一份没有结论的鉴定报告,这意味着存在溺亡或冠心病致死两种可能,这将给定罪带来根本差别:如果是溺亡,周杰等人或是过失致人死亡,或是故意杀人,总之是有罪的;如果是冠心病致死,就属于意外事件,那么周杰等人是无罪的。同时,陈勇亲属坚称他生前没有冠心病病史,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要求重新鉴定。陈勇死因存在很大疑点,检察院对此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针对第一份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委托位于上海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溺死。这份鉴定意见一出,立刻遭到犯罪嫌疑人异议。周杰等人认为根据当时陈勇跳河以及游泳的情况,他不会溺水死亡。
根据犯罪嫌疑人申请,公安机关又委托位于广州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认为陈勇死因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和溺水死亡共同作用。同一案件、同一检材,3份不同的鉴定意见,检察官将如何判断,关系到案件的性质、责任的区分,更关系到加害方周杰等人的命运以及对死者陈勇和家属的公道。如何更接近事实真相得出一个让双方都信服的结论,考验着检察官的能力水平。不同鉴定结论,各自是怎么出炉的?办案期限有限,为解开死因分歧,张家港市检察院成立5人办案组,兵分两路。一路负责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等程序性证据补充工作,检察官寇建坤和该院法医决定赴广州、上海等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一探究竟。
出行之前,检察官从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提取程序等方面对3份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3份鉴定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接下来,关键要解决法医鉴定意见的采信依据。鉴定结论是让人“知其然”,远行探访“所以然”。隔行如隔山,检察官日夜兼程,在路上不断补充法医学、病理学等知识,以更好地与鉴定机构沟通,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几经辗转,寇建坤等人分别找到了几家机构中的鉴定负责人员。各鉴定人对于各自的结论非常自信,他们利用专业知识,给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和合理的解释。3份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的关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于溺水死亡的判定,一是冠心病是否病发的判定。
判定是否溺亡,要提取肺部组织进行硅藻检验,看看是否存在落水河流中的硅藻成分。上海和广州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在陈勇的肺组织中检到了落水河流中的硅藻成分,成为溺水死亡的证据。为何第一家没检出硅藻成分呢?两家机构解释是:作为硅藻检测试剂的硝酸,由于浓度过高或处理时间过长导致硅藻破碎不能检出。而第一家机构对没有检测出硅藻成分结予的解释是:技术和设备条件受限,本次没检到硅藻,不代表在今后某个时间段检不到。通过多家鉴定机构鉴定人解释及合理推理,寇建坤认为,后两次鉴定均检到了硅藻。由此,陈勇是符合溺水死亡结论的。陈勇是否冠心病急性发作?比较一致的是,三家机构均没检到他有冠心病急性发作的病理性改变。
那么,广州的鉴定机构得出陈勇符合自身冠心病急性发作和溺水共同作用致死的鉴定意见从何而来?其鉴定人解释:经过一系列尸检后,他们到张家港调看了警方所有讯问笔录和案发前的监控,到现场实地查看陈勇奔跑路线等,推断他在被追赶过程中有心跳加速、呼吸急促等加重心脏缺血的因素,所以将这种情况体现在鉴定结论中。也就是说,该鉴定意见并非基于尸检本身,而是综合考虑了犯罪现场的因素,属于“二手”证据。核实了鉴定结论之间的分歧,检察官结合三份鉴定的求证结果,证实陈勇是被追赶后情急跳河致死的事实。
2017年1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杰等人批捕,并于同年5月提起了公诉。日前,张家港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周杰等人有期徒刑3年、3年缓刑4年等刑罚。任何鉴定意见都没有天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案件检察官没有被鉴定意见“证据之王”的外观所迷惑,针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独立性等进行客观审查,努力探寻发案原因、还原案情真相,给案件双方以公正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