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转潘虹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潘虹子女抚育纠纷一案

2018-03-0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委托代理人周海涛,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潘宏,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树军,男,19

委托代理人周海涛,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潘宏,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树军,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潘虹子女抚育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明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涛,被告潘虹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建华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子潘威汉,现因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因孩子年幼,始终与母亲一居生活,原告的经济收入远远高于被告,孩子归原告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同时原告系少数民族,原告的亲子也应归原告抚养。

被告潘虹辩称,我要求抚育孩子,因为原告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也没有稳定的住所。我现在由抚育孩子的能力,我每月工资两千多,家里还有四垧多地,有一个树带,两所住房,孩子的爷爷奶奶年龄都不大,可以照顾孩子。要求孩子由我抚育,每月被告给付抚育费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3日同居,未登记。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生育一男孩潘威汉(2006年11月8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被告父母愿意帮助被告抚育子女。

本院认为,被告有稳定收入,其父母愿意帮助照顾孩子,男孩由被告抚育更有利于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男孩潘威汉由被告潘虹抚育。原告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潘威汉年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抚育费费100元,按年支付,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建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