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喜酒后醉驾身亡 家属的举动却惊呆网友

2017-07-25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今年4月,老陈受邀参加朋友姜某儿子的婚宴,并被安排与钱某等人同桌.晚宴散席,老陈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老陈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老陈系醉酒驾驶.老陈家属认为姜某.钱某等人,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导致老陈饮酒过量后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发生交通事故. 作为宴请者及同桌共饮者,他们与老陈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抢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今年9月,法院对该

今年4月,老陈受邀参加朋友姜某儿子的婚宴,并被安排与钱某等人同桌。晚宴散席,老陈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老陈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老陈系醉酒驾驶。老陈家属认为姜某、钱某等人,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导致老陈饮酒过量后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发生交通事故。 作为宴请者及同桌共饮者,他们与老陈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抢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今年9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双方的分岐很大,调解难度也很高。被告方认为原告亲属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要起诉的话,理应找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而不应该起诉宴请之人及同桌共饮之人,他们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宴请人,姜某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劝诫、提醒、照顾、通知、护送等义务。

对老陈醉酒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其家时,不履行注意义务,不顾他人的安危,让老陈危险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致老陈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钱某与老陈同桌共饮,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酒友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而且也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该案中,钱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