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友不婚同居因患癌被嫌弃持协议书起诉索赔

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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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55岁的章某和小他10岁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05年上半年,离异的章某经其亲戚介绍,与女方戴某认识,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车祸死亡.经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交往后,双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当时因戴某未成年的儿子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虑到自己孩子已工作,遂搬过来与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章某提出去结婚登记,可戴某说儿子不同意,而后两人签署了一份同居协议书. 为了有个“保障”,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如下:一.双方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

55岁的章某和小他10岁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05年上半年,离异的章某经其亲戚介绍,与女方戴某认识,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车祸死亡。经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交往后,双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当时因戴某未成年的儿子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虑到自己孩子已工作,遂搬过来与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章某提出去结婚登记,可戴某说儿子不同意,而后两人签署了一份同居协议书。

为了有个“保障”,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如下:

一、双方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 活;三、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 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有了这份“保障”,章某以戴某的家为家,对外以“夫妻”相称,与戴某一起打工赚钱,供养戴某的儿子上学。虽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过“夫妻生活”还算和睦。今年3月,章某被确诊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万元进行手术治疗。戴某没替章某分担医疗费,且出院后,章某明显感觉戴某开始疏远他了。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劝”章某回老家养病。章某觉得“心寒”,11月份拿出《协议》起诉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这10年每年5000元,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

建德法院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上,戴某称,《协议》当初是章某逼迫她签下的,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她没想到这么多年还保留着;《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双方同居期间,章某也没为她家赚多少钱,平时还喜欢打牌。

“我没逼她。”章某说。法官协调下双方昨达成和解女方愿支付男方1.8万元“补偿费”经法协调,戴某和章某昨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戴某愿支付章某1.8万元“补偿费”,并当庭支付1万元,还有8千元等章某搬离后就付。

据双方签的同居协议的约定,主张戴某向其支付5万元“劳动报酬”,这笔钱实际上也是要求戴某支付“分手费”,如果正常审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分析认为,分手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提出解除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或应对方要求而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以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也有称之为“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有点类似于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况,就不用支付。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章某帮戴某抚养儿子,对戴某家有帮助,现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角度,戴某应对章某予以帮助。

当今没有人可以拒绝爱情,但是对于婚姻的态度,却大都表现出暧昧与矜持。许多年轻人宁肯采取同居的方式在一起,却闭口不谈婚论嫁,美其名曰:这样可以省去许多麻烦。于是乎,有人宣言——今年大街上流行婚姻恐惧症。

在婚姻恐惧症的前提下,同居倒成了一种不错的折中方式。让人们一边自由地享受爱情的果实,一边无拘无束地生活在无枷锁的生活状态下。殊不知,每天摩肩接踵的生活,早就让自由的恋爱生活磨平了棱角,与婚姻又有何两样?

同居的内容,不仅包含两人对彼此生活习惯的适应,对长期共同生活的接受程度,更包含着对彼此更深刻的认识。共同的生活,使同居男女完全暴露了自己,将一切都毫无保留并不可避免地在对方面前展示出来。

同居能让彼此爱得更深,最终走向婚姻的殿堂。因为有了婚前的了解,所以对未来的婚姻更加胸有成竹,婚后不需经历“爱情半衰期”,甚至不需要磨合便能达到水乳交融的境界。

未婚同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性犯罪的发生。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性知识的更加普及,未婚同居的危害还会进一步降低。

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所以同居前,请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