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战胜餐饮霸王条款 成功为自己维权

2018-03-08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新消法>)施行一周年.昨日,省消委会公布了数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新消法》)施行一周年。昨日,省消委会公布了数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并对此进行分析。这些案例涉及多个领域,且均由福建省基层消委会及工商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成功调解。本报选取部分典型案例。

南平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霸王条款

2014年5月31日,南平市实验小学12名六年级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经营者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延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了该店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8.8折/位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沃尔玛开箱验机程序出纰漏负全责

去年10月7日,消费者徐先生在沃尔玛山姆店购买了索尼3D电视机1台,价格15500多元。次月2日安装机顶盒时,广电人员打开电视发现屏幕右上角开裂。经专业维保人员上门察看,确定屏幕开裂,但以不是他们开箱为由不退不修。。

在消委会调解过程中,沃尔玛方面称购机时已口头告诉徐先生通知售后开箱验机。但徐先生则称购买时并无人告知要开箱验机。因沃尔玛方面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开箱验机的义务,最后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全新产品。

客房收费物品丢失谁买单

消费者胡先生于2013年12月26日入住三明尤溪明都大酒店613房,房价158元/天。12月30日退房时,酒店方面称胡先生消费了一瓶绿茶,但胡先生称未喝过。

最后,酒店方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胡先生喝过绿茶,而胡先生也一再强调自己实际上并未消费绿茶,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事先没有将客房内收费物品的情况告知胡先生,且未当场与胡先生核实物品数量,存在举证不能。经过调解,酒店方面同意在结算时不再扣取绿茶的费用。

酒店不兑现团购优惠,经调解退还差额

2014年8月2日,陈女士在团购网上预订了一间平潭县凯丰大酒店房间(酒店网上备注节假日通用)。到酒店后,酒店称不能使用208元的团购价,需按照现价388元收取。陈女士不认可,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要求酒店兑现承诺。

平潭县消委会潭东分会介入调查调解时,陈女士认为自己在酒店网上预约团购,应当按照团购价208元结算。酒店认为陈女士是入住酒店后才上网团购,不符合网上团购必须预约的规则。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中没有关于不符合团购的事项,那么就要按约定履行。经调解,酒店退还差额180元。

电动车轮胎脱落致伤,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2013年8月20日,欧先生在罗源县松山镇陈样尧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元的电动三轮车。8月26日,欧先生在驾驶过程中轮胎突然脱落,导致其膝盖骨裂。事后欧先生向商家索赔遭到拒绝。经消委会调解,车行退还了欧先生购车费用,并赔偿了10000元。

产品与广告反差巨大,消费者获全额退款

去年,消费者谢女士向省消委会投诉称,观看了某频道播出的“熊果牌每日祛斑霸”电视广告后被现场效果打动,并订购了该产品,前后花费了1万多元。谢女士购买使用后发现产品效果不佳,产品与广告声称反差巨大,要求经营者退款。省消委会认为,谢女士是在经营者的误导下高价购买了美容产品,花费了高额的费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最后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