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的学术观点 陈兴良教授的学术地位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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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陈兴良教授的学术作用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竭力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味,积极探索刑法学的出路,为克服刑法学的整体性表述危机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陈兴良教授的学术作用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竭力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味,积极探索刑法学的出路,为克服刑法学的整体性表述危机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这一学术作用自然也就奠定了陈兴良教授在今天刑法学界不可替代的地位。

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克服刑法学危机的整体方案,在这个大框架之中,他始终关注着如何把哲学思维有机地融入刑法学思维的根本问题,这是改造传统刑法学的总的指导思想。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研究是开风气之先的,他的贡献在于建立了库恩(Thomas S.

Kuhn)所说的范式(Paradigm),他在这方面的学术成就是惊人的,富有创造性和强烈挑战性的。对此,曲新久教授有较为精当的评价:"陈兴良教授用哲学方法打破意识形态的话语垄断与霸权--现在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哲学尤其是哲学方法依然是打破意识形态话语的有力武器--恢复知识的客观性与中立性,做出了突出贡献,《刑法哲学》的最大学术价值就在于这里。

" [1]当然,对刑法哲学底蕴的深层追问,并不意味着他就忽略了对具体刑法制度的建构。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他对外国刑法制度多有涉及,对德日及英美刑法中的合理成分都给予吸纳,如对德日之犯罪构成层次递进观念、英美刑法中的合法辩护理论都给予了肯定评价,而对苏联刑法理论中的若干观点给予了恰如其分的批评。

可以肯定地说,对刑法解释学的深入研究不会消解陈兴良教授研究刑法哲学的浓厚兴趣,更不会湮灭他的学术个性。

德国学者考夫曼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并不需要每位法律人都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至少应一度有法律哲学品味,藉以扩大他的'难题意识'"。 [2]陈兴良教授可谓深谙此道,其真正的学术志趣始终偏向于刑法哲学研究,因为这是标示他独特的学术品性和学术价值的惟一之处;也正是基于此,他才能更清楚地看清法学家的历史使命这样的命题。

他认为法学家不应尾随立法、尾随司法,法云亦云,亦步亦趋,而是应当直接面对社会生活、面对法律活动,从中提炼法理、揭示法理,审视与考察刑事法与社会现实的冲突性与契合可能性。

只有这样,法学家才有自立之本,法学理论才有独立品格。 [3]为此,法学家包括刑法学家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法的学术活动中展示法的思想,并以法的思想统领法的学术研究,思想与学术并重。

早在撰写《刑法哲学》之时,陈兴良教授就曾尖锐地指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辨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

这个时期的刑法学必须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这些话在当时是深刻和有针对性的,在今天乃至可预见的将来,亦复如此。 陈兴良教授在建构自己的学术体系的过程中,始终反对这么一种倾向:把刑法学研究仅仅视为对条文的注释和对个案做"四个构成要件式"的简单分析。

陈兴良教授并不简单地反对对条文进行规范化研究和解释,相反,他认为对刑法的注释是一门相当精细的学问。在我国,对刑法的注释工作远未做好,人们仅仅满足于揣测立法意图,对刑法条文作字面上的、浅尝辄止的注释,并津津乐道地把它称作刑法学,这是不严肃的,也扼杀了刑法学的生命力。

此外,很多人一谈到刑法学要对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就简单地把其与对个案的分析等而为一。而对个案的分析,长期以来我们最习惯的是进行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简单比对,然后进行三段论演绎推理。

不可否认,这是一种案例分析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对刑法的解释,必须切入具体犯罪中的关键性和核心的问题,要有深度,找准要害,而不能隔靴挠痒,不能将"四要件"分析方法随意使用。

陈兴良教授将以简单的条文注释和个案分析为内容的刑法学称为庸俗刑法学或伪刑法学,仔细推敲,并不过分。刑法研究如不抛弃这种庸俗化倾向,不引进哲学思维,不提倡刑法理论上的"学派"对抗和论争, [4]其整体性表述危机的克服实在是无从谈起,刑法学的长足发展也会遇到很多我们今天难以想象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