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舒淇”潘霜霜状告美容医院 获赔偿3万元
今年28岁的潘霜霜被娱乐圈称为“小舒淇”,其状告广东省东莞市某美容医院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做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记者昨日获悉,大兴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潘霜霜近3万元。
潘霜霜诉称,2012年8月,其发现该医院在其网站上刊登了题为:“林峰秘密情人胸器逼人,是正卡还是超A货?”、“吸脂手术会出现的不良症状”、“床照门女星潘霜霜整容?”等多篇文章,且擅自反复使用自己的照片做配图。
潘霜霜还称,自己是国内知名平面模特、演员,曾与刘德华、巩俐等合演《我知女人心》、《财神客栈》等电影,还为多家媒体及产品做宣传,一直很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该医院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会使网友误认为自己在该医院接受过类似手术,故向医院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5万元。
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时,医院没到庭应诉,只是提交了一份答辩状,辩称没有侵犯潘霜霜肖像权的主观故意,网上所发的照片都是从网上搜索来的。而且该院网站转发这些报道及配图,也没直接点名就是潘霜霜,事发后也及时删除了这些图文,故请法院减轻赔偿责任。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在审理中,医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该医院在其用于宣传推广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照片,且配图内容与被告所经营的行业联系密切,明显具有广告宣传的效应,故应当认定医院擅自使用潘霜霜照片的行为具有营利性,需支付潘霜霜相应经济损失。
根据照片数量、使用次数及潘霜霜的商业价值等因素,大兴法院酌情确定医院赔偿潘霜霜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