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权益保障法解读第十九条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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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这一内容强调的是赡养人可以放弃继承的权利,却不能不履行赡养的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解读(图文无关)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原文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g

[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这一内容强调的是赡养人可以放弃继承的权利,却不能不履行赡养的义务。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解读(图文无关)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原文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解读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陈礼华解读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称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

实践中,大量纠纷产生时,很多人会认为:法律不是说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吗?法律不是说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吗?既然我放弃了权利那么自然可以不履行义务。貌似义正词严,实际大错特错。

有曾想过,赡养关系的主体,大多是抚养关系的主体,从嗷嗷待哺到成人,父母养大子女不容易;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孝敬父母,这样的轮回是自然属性,更是人与人之间最真挚的情怀,古语讲“养儿防老”即为天经地义之事。

家庭关系、赡养关系,不仅仅只是财产性质,而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对于赡养方来说,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放弃继承权而取消。

“其他理由”是指实践中诸如子女不同意老年人再婚、父母未曾抚养过自己,等等,均不能成为拒绝赡养义务的理由。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则是对第13条至18条各项赡养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概况规定,即在赡养人不履行上述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权依据该款要求赡养人以物质形式强制履行。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则是侧重照顾老年人体面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