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宁县陈吴乡 洛宁县陈吴派出所扭曲事实真相 勾结黑社会谁能管???民不聊生!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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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尊敬的各位领导请给与重视.我是洛宁县陈吴村陈吴乡村民! 2014年9月24日,下午五点左右,洛宁县陈吴乡坡头村雷某带人打到居住陈吴村的杜某家

尊敬的各位领导请给与重视。我是洛宁县陈吴村陈吴乡村民! 2014年9月24日,下午五点左右,洛宁县陈吴乡坡头村雷某带人打到居住陈吴村的杜某家里,事情还得从头说起:1994年,杜某与陈吴乡沙坡岭村一组签订了该组庙前庙后900余亩林坡(地)的承保合同,合同期限为60年。

2011年5月15日,陈吴乡沙坡岭村一组又以改区域与雷某签订了承保合同,一女许两家。为此,杜某和陈吴乡沙坡岭村一组打官司数年,2012年7月24日,《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宁大民初字第94号判决的第二条:“被告洛宁县陈吴乡沙坡岭村一组同第三人雷洪飞于2011年5月15日签订的《荒山承保协议》为无效合同,终止执行。

”2014年7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洛民终字第1220号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此雷某不服,不找沙坡岭一组解决事情,反而带人上杜某家里闹事,进行挑衅,辱骂,甚至推搡生病的杜某妻子,看到对方一群人凶神恶煞,杜某赶紧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说会把雷某一方劝离,因雷某的恐吓及推搡,杜某妻子病情加重,照顾妻子躺上床吃药稳定病情后,杜某赶紧出门喊医生,结果还没出胡同口,远远的就看见民警和雷某一方竟有说有笑的聊天,并未对雷某一方进行劝离。

杜某刚到跟前,雷某一伙就上前拦住并挑衅说:“你把警察叫来能把老子咋样?老子今天就非打你不可。”说着就上前揪住了杜某进行殴打,杜某的儿子在家听到邻居来喊赶紧赶出去保护父亲。

打杜某未见民警录像,杜某家人反抗才开录,叫人疑惑。片刻之后,附近邻居帮忙把双方分开,民警把杜某父子带走,没想到,刚进派出所门口,外面就来了几辆车,从上面下来四五十个人围堵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赶紧把大门锁上并打电话向县公安局请求援助。

原来是雷某打电话聚集的人,前后不到十分钟,竟然聚集了这么多人,而且还围堵派出所,可见雷某的势力和聚集力有多强。直到巡警队人员赶到后,那伙人才逐渐散去。

几个电话,数辆汽车、几十人赶到现场,非黑社会谁能为?一场纠纷,四年官司,四次判决,曾暴打证人、砸其商铺,而今第三方打上门来,置法院判决于不顾,强要林坡林地,此何行为?警察在场,暴徒视若罔闻,到底是派出所无力阻止还是纵容事态发展?雷某上门挑衅殴打,杜某父子出于自卫进行反抗,现在反被派出所以寻衅滋事进行刑拘。

一场民事纠纷,演绎成刑事案件,最后的结果竟然是打砸抢的黑社会性质的雷某到现在安然无恙!

!!公理何在?难道就因为雷某是某派出所所长的亲戚?派出所就可以如此颠倒黑白,是非不分!!雷某上门挑衅,殴打你视而不见,聚集人员围堵派出所你视而不见,竟对自卫的杜某强安罪名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何意?!难道民警执法就是对平民百姓有用?反而对如此穷凶极恶,仗势欺人的黑社会无用?沆瀣一气,警匪一家,叫人怎么能服? 现如今小儿被关押在洛宁县看守所已经7天,但案件迟迟没有送达到检察院,故意拖时间 ,却按照重大刑事处理,并告知又续了30天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规定时,能在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在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三日期限不够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但必须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延长一日至四日后再不能延长期限。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此规定时,在三日内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时,直接延长至三十日,三十日内包括前面的三日。

必须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说明: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批准逮捕或决定不批准逮捕。

因此,此规定的七日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我们这种算是重大犯罪吗???也告知陈吴派出所请你们遵循事实办事!!!请不要颠倒黑白!! ! 你们是人民公仆还是黑社会?事情总会有明朗的一天! 就此请上级各部门领导能给予重视!还我们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