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班主任私自招生私吞学费五万余元被捕
今年28岁的李瑶于2013年9月应聘到嘉定某幼儿园,外表亲和的她很快成为园里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当上了中三班的班主任。
李瑶偶然间得知,幼儿园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很早之前不少中班的班主任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招收学生,然后向学生家长收取学费。家长以为班主任只是代收,因此都交了学费,事实上这些钱都被班主任占为己有了。
2014年8月的一天,一位家长称觉得李瑶带班出色,想让自己的孩子下学期进她的班级,向李瑶打听学费。李瑶一想赚钱的机会来了,她告诉对方学费可以直接交给她,然后转交给学校财务处。这位家长信以为真,直接将三千多元现金交给李瑶。看到钱来得那么容易,李瑶此后又私下陆续收了12个学生家长的钱。这些学生虽然在李瑶的班上上课,却一直未出现在学校的花名册上。
在中班的第二个学期,李瑶故技重施,利用班主任身份要求家长将学费交给自己,还称提前在她这里报名可以优惠几百元,并谎称优惠名额只有一个,嘱咐家长不能对外说起。凭着这一谎言,李瑶一个学期共收取20多份学费,合计五万余元。直到2015年六一儿童节时,她长达一年的非法侵占学费的行为才就此败露。事情败露后,李瑶销声匿迹。到案后,李瑶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近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其批捕。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文名称:职务侵占罪
犯罪客体: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最低量刑:三个月拘役
依据:刑法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