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启动修法程序生二孩也享延长产假 元旦起施行
21日上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写入“全面两孩”政策,取消独生子女奖励,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强制避孕节育或也将成为历史。修正案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为了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与“老人老办法”对应的是“新人新办法”,“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此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生育了二孩,那么就从“老人”变成了“新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生育二孩拟享受延长产假奖励
修改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等福利。根据“全面两孩”的新形势,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士介绍,只要是符合政策,夫妻不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来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分析,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是很重要的一点。“这次从原则上规定生育第二胎时可以享受生育第一胎时的产假、福利等等,这是对妇女生育的关心,减轻照料的困难。”
生育三孩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草案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草案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全面两孩’实施后,难免有省份之间的政策差异,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省,将采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即哪个省的政策对你有利,参照相应省份的规定执行。”有关人士表示。
草案未涉及“社会抚养费”问题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卫计委于10月底召开内部座谈会,议题涉及生育政策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衔接等问题。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从只公布的修改要点来看,很可能社会抚养费仍然保留,但其相关政策会根据形势加以改变,毕竟全面两孩之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要对象已经不存在。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国三孩及以上的家庭数量非常低,可能占比不足5%。
“实施代孕”或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还联合制定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此次对计生法的修改建议,首次将禁止代孕等内容写入法律草案中。
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此系国家法律首次对“代孕”做出规定。此前,规范代孕行为的均为部门规章,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草案同时明确了对“代孕”等行为的罚则,提出三类行为(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乃至追究刑责。
“全面两孩”要落地,为啥要先修法?
据介绍,“单独二孩”政策主要是通过各地修订计生条例来实施的。“单独二孩”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该政策并不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因此不用修法。
而从现行计生法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到“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种重大改变,需要对法律做出相应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如获通过,“全面两孩”元旦开始即可实施。
“全面两孩”政策为啥全国统一时间表?
“全面两孩”与“单独二孩”不同,“单独二孩”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单独二孩”的时间起点各地不一。而“全面两孩”则是全国一盘棋,统一时间表。
修正案拟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相当于,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正案草案,那么“全面两孩”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