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宋留根辩护让我震惊
我这里陈述的一些事情,对大多数人来讲,可能都是难以相信的。善良的人们会说:到了现在这个时代,竟然还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事实上,这个案件中所揭示的一些问题,对律师这样的见过“世面”的人来讲,也都是难以接受的严酷的现实。
□李肖霖
先定调子的宣传
很让我担心
这个案件是今年7月1日左右正式接受委托的,是一个律师同行找我。他告诉我,他们所的律师不愿意接手这个案件,而当事人又想找一个有点名气的律师,于是就想到了我。
我们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都知道,根据黑社会案件的审理实践,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再碰这一类案件,尤其是不愿意接受主犯的委托。一般说来这一类的案件,在当地都是极受重视。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的辩护工作客观上是对抗当地办案机关的一种行为,可以预料遇到的阻力肯定会很大。
我的工作量很满,今年推掉的案件就有不少。但我这样想:一个人即使是犯了十恶不赦的罪行,他都有权利得到律师的辩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这种要求,不是保护罪犯,是在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给他提供合格的、称职的辩护工作,是律师的责任所在。也正是通过这样的工作,让被告人体验到法律的公平和尊严。
我常常愿意接受一些挑战,而这一次,就是我又在接受一次挑战。接收这个案子,意味着我接受了一个重担:这个案子对我来讲,是我经手的众多案件当中的一个,但对当事人来讲,是关系到他身家性命的大事,我的工作结果将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对他的判决。
这样的想法,会使我极大地加重我的责任心,促使我认真工作。我们从网上看到,这个案件的主犯80多人已经被游街示众,当地的所有的媒体已经给这个案件定了调子:黑社会大案;给宋留根定了调子:恶贯满盈的黑老大。
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去做辩护,无疑会增加工作的难度。但我们最担心的不是将会面对的难度,我们担心的是这样事先定调子的舆论宣传,会使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审判!那样的话,对这些被告人来讲,就更不会是一个轻松的面对。
62名被告人法庭上
说着同一个故事
我在2004年7月4日,第一次到郑州去会见宋留根。他告诉我们他被刑讯逼供的问题,并交给我一些他曾写给看守所检察室的信件。他详细地描述了这些刑讯逼供的情况。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我对刑事案件当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违法办案的情况是有心理准备的。但该案件中的违法情况最终令我目瞪口呆!其后我们不断地对这个案件的真相有了更多的了解,这些了解最终在庭审的时候得到证实。
像报纸上公布的那样,本案的62个被告人当庭都说自己被刑讯逼供过。这些人都是被分别关押,不可能统一口径;但被一个一个提到法庭上来以后,却分别地、异口同声地说着一个故事。专案组对媒体讲的,是律师在其中串供的说法不知从何而来,显然不能成立。
大部分的刑讯逼供都是发生在狗场(警犬训练基地)。私设狗场作为拘押场所,按老话讲,就是私设公堂,私设看押场所。在狗场,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已经无法延续到这里。很多被告人当庭陈述,当他们不签署那些违法的口供时被侦查人员告知,不配合的话,就把你再押回狗场。可见,这个地方对犯罪嫌疑人是有足够威慑力的地方。
事实上,很多被告人在看守所拘押的时候,都曾被多次长时间地带回狗场进行刑讯逼供。这一做法也违反了有关法规。
多名被告人说
侦查人员是编辑
一般来讲,在一个以口供为主要证据的法律体系当中,侦查人员会使用各种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并以此供述达到指控供述人有罪的目的。
刑讯逼供情况下,虽然有的被逼供人受不了逼供作虚假供述,但仍然可以说是口供。但本案的被告人当庭直接控告侦查人员不是逼他们做口供,而是逼他们在已经写好的审问笔录上直接签字,而且不给他们看具体的内容。
这样的审问笔录因此漏洞百出。比如有3个小时做了33页,笔录所体现的犯罪事实当中,不认识的人成了黑社会团伙当中的上下级关系、在押人员参与了社会上的打斗和枪支买卖交易、甚至已经死了两年的人都被叫来参与新的犯罪等等这样荒唐的故事情节。难怪几个被告人都当庭分别称这些逼供人不是侦查人员是编辑。
事实上,这样多的人,这样多的犯罪行为,长达十年当中发生的事实,要想编的不出漏洞,那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是很难做到的。被告人当庭讲道,常常一个故事编得不好,几天以后当面撕掉再重新编制新的故事,直到认为编的完整了为止。
如果这些证据真像众多被告人当庭讲的那样,口供是预先编造的,那么这个案件当中的刑讯逼供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已经涉嫌栽赃陷害。
被错误拘押的人
多达80%
主犯宋留根的全部亲属几乎都被拘押过。其岳父母早已在安徽退休,居住在深圳。2003年6月28日,警方把他们两个人连同4岁的外孙女儿被从深圳带到广州,拘押在郑州公安局驻广州新唐的办事处,关到第五天准许其岳母带着小孙女走了。
这其中包括好几个未成年的孩子,甚至幼童。为了拘押某个被告人的妻子,竟然先将其9岁的孩子押到狗场,使其妻子来“报道”。
对恒业公司的全部员工多达70多人全被拘留,包括搞汽车维修的一个聋哑人也抓起来。该公司在广州的托运部门,六七十名员工也全部在当地的某个地方被集体扣押过。
这样计算,有多达340人以上的人先后被拘押过。根据起诉的人数计算,错误拘押的人多达80%以上。这样的错案率是极其罕见的!
在狗场被拘押的人很多都没有任何司法手续。对那些未成年人和幼童,也不可能有什么司法手续。这些人绝大多数被无罪释放。
八十多名嫌疑人
被游街示众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都曾多次联合发文,坚决制止一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游街示众行为。
2003年7月3日,该案件的八十多名嫌疑人,很多是最终没有被起诉的无辜人员,都作为黑社会团伙的首要分子被游街示众。在游街过程中,天空有直升飞机助威,地上有摩托车开道,甚至花钱雇了腰鼓队载歌载舞“庆祝打黑英雄载誉归来”。这种场面和规模,可以说在文革以后的共和国的历史上也绝无仅有。
作出这样的规模和声势目的是什么?仅仅是好大喜功吗?在法庭判决以前,侦查机关凭什么给该案件定性?凭什么说这些人已经是黑社会老大?媒体先入为主的宣传以及预先定性,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是极不公平和极其危险的!可能导致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审判!
综合以上本案出现的问题,大多数律师存在的一个疑问就是:这样干的动机是什么?难道办案人员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样崇高的想法而自己触犯刑律吗?
面对着这样的严重违法,受害人有什么方法获得法律救济?国家有什么办法防止和主动纠正出现的这种问题?
同时律师们都认为,公安人员的权力太大是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
涉及到的法律原理
在该案的办理涉及到严重违法甚至栽赃陷害的情况下,该案件应当如何了结是摆在我们所有参加庭审的人面前的大难题。应该说,是违法办案的人给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出了一个大难题!
追究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由于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先后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违法,使得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所谓的本案被告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我这样想:如果我们确认本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确认这25个被告人有涉黑罪,就等于确认了侦查机关的一些个别人可以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公然利用公权力,公然用违法的方式侵犯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
这些被拘押过的人所感受到的恐惧,远大于所谓的黑社会带来的恐惧。我们在庭审当中已经看到,如果以这样的办案方式办案,那么专案组可以叫任何人犯任何罪,如向宋留根当庭所说,办案人员曾和他讲:“造(假)也能把你造死。”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