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打死女儿属于过失杀人?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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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父母殴打孩子的过程中,往往就是被孩子的“不配合认错”激怒,于是施暴力度升级.在去年山西阳曲县的打死女儿案例中,曹某因为女儿不好好写作业,打了女儿的手两下,但是女儿没有乖顺的去写作业,曹某就升级为踢,可女儿还是不配合,曹某就升级为拉着女儿的头撞墙……,就这样因为女儿一次次没有马上贯彻自己的意图,曹某的殴打一次次升级.同样,在本案中,“女儿不说话”.“女儿双手不停地玩绑在身上的绳索”让梁某的施暴步步升级.所以实质上,这些被打死的孩子不是死于管教,而是死于父母的愤怒.而父母的愤怒不是主要来自孩子的错

在父母殴打孩子的过程中,往往就是被孩子的“不配合认错”激怒,于是施暴力度升级。在去年山西阳曲县的打死女儿案例中,曹某因为女儿不好好写作业,打了女儿的手两下,但是女儿没有乖顺的去写作业,曹某就升级为踢,可女儿还是不配合,曹某就升级为拉着女儿的头撞墙……,就这样因为女儿一次次没有马上贯彻自己的意图,曹某的殴打一次次升级。同样,在本案中,“女儿不说话”、“女儿双手不停地玩绑在身上的绳索”让梁某的施暴步步升级。

所以实质上,这些被打死的孩子不是死于管教,而是死于父母的愤怒。而父母的愤怒不是主要来自孩子的错误,而是主要来自孩子的“倔强”。这种愤怒甚至蔓延在新闻跟帖中,一条“这孩子太倔了,给好好认个错不行啊?逼的她老妈都犯法了。8岁都不懂事,确实让人觉得讨厌!”的跟帖收获了318个“顶”,位列热帖中。

逻辑二,既然是管教,就不可能是故意伤害

法院将梁某的行为界定为“管教”后,就自然而然的认为管教=一般殴打,所以梁某不管做了什么,她肯定就只是想教训一下(一般殴打)女儿而已。

可实际上,管教的确经常采用一般殴打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号称的管教都只是一般殴打。那种以管教为名,拿着器械打断孩子的手、腿的案例多得是。判断是否故意伤害,主要应该看殴打的方式与结果。比如拿起凳子往孩子身上砸可能造成孩子身体损伤,这完全是可预见的,这种“管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岂能认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管教行为”就一定是抱着一般殴打的态度?

这种逻辑的背后是陈腐观念

法院之所以有上述逻辑,大概还是源于一些陈腐的观念,比如“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父母做什么都是为孩子好”、“可怜天下父母心”。所以认为父母的主观一定是善意的,如果导致了不好的结果,那一定是因为“疏忽大意(过失)”。

可叹的是,如果一般人有这些陈腐观念也倒罢了,作为见多识广的法院竟然也是这种观念,那就说不过去了。难道那么多父母赤裸裸伤害孩子的案件,这些审判人员都没听闻过?不说别的,那种因为夫妻吵架而迁怒孩子,把孩子扔下楼、捅瞎眼、点火烧的案例都不胜枚举,怎么还会认为父母不管做什么都是“为了孩子好呢”?

如此判决让本就微薄的儿童权益雪上加霜

如果梁某以这样的方式对待任何一个人、哪怕是她的丈夫,法院大概也会毫不犹豫的认定她是故意伤害。而换成是孩子,结果就不同了。按照本案这种判决,只要你是以别人子女的身份出现,那么你就失去了免于被故意伤害的权利。

一个国家对儿童的保护应该优于对成人的保护,儿童应该拥有比成人更多的权利,这本是常识,但是这样的判决告诉我们,有时候儿童的权利更少。

不要觉得这种判决是孤例,实际上这类判决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曾轰动一时的母亲割掉女儿双耳冲进马桶案,也是判了母亲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