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家暴被掐死 家暴如何取证怎样处理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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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被模糊理解为是丈夫对妻子.家长对孩子的殴打.<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且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李瑞玲说:“将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纳入法律实施的范围,和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更复杂.更多元的婚姻家庭现状是匹配的,有助于打破以往‘各扫门前雪’的处事观念.”打击.抵制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02年德国设立反家

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被模糊理解为是丈夫对妻子、家长对孩子的殴打。《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且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李瑞玲说:“将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纳入法律实施的范围,和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更复杂、更多元的婚姻家庭现状是匹配的,有助于打破以往‘各扫门前雪’的处事观念。”

打击、抵制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02年德国设立反家暴法,其中一项重要原则为“谁施暴,谁离开”,即施以家暴的一方会被赶出家门,并被禁止靠近、纠缠受害者。美国则将社会力量与行政立法并举共同消除家庭暴力,并于近年扩大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范围。

而中国此次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更为全面系统,其中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是一大亮点。据了解,《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家暴不是“家丑”,为了维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需要社会的高度关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长赵玲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能够在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对于家暴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形成一股威慑、惩治家暴的合力。

方法一,报警。警方一旦接警,必定出警,其出警记录便成为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高,高于一般证据。但有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出于顾虑和家庭关系的考虑而不愿意采取此种方式。

方法二,向当地妇联投诉。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妇联对于家庭暴力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只要及时投诉,妇联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方法三,及时就医。以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疗费单据作为证据。弱势者被实施暴力后,往往留下伤痕,因此需要去医院治疗。但有一个问题是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单凭病历记载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与伤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如病历本上记载的伤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等,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证明力就可大增。

方法四,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朋友的言词证据。其实这些并不难,只要当事人稍微留点心即可。这些行为一是可以阻止丈夫继续实施暴力,使双方有可能坐下来冷静商量问题;二是在日后夫妻情薄不可避免时,能为自己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给予教训。

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针对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可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 如果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就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此时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可以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

财产分割要根据财产的性质决定,有夫妻共同财产就分割,没有就不分。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至于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如何适用上述原则,可以说操作手段很灵活。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惯例,这些问题可以当面咨询本地婚姻法律师。

【了解家暴的危害】

很多女人遇见家暴的第一个反应,是想要保全家庭。拥有了和他的孩子,对孩子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可你又想过负责的后果是什么吗?对于你,与你们的婚姻,你们的孩子是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呢?家暴,他并不是一个委曲求全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面对严重的家暴,我们甚至需要用生命来结束它,不要觉得我危言耸听,暴力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拒绝的。

【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在已经是一个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时代了,爹妈养育了我们这么多年,绝对不是为了到谁家去挨打的,很多女孩性格温柔、体贴,遇到了家暴希望用自己的温柔化解一切,可这种温柔却纵容了家暴的形成。做为一个老婆,一个女人,我们不应该去当谁的沙包,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获得幸福的权利,我们嫁给他,是为了和他一起建造更加美好的未来,为自己的后半辈子找一个依靠,而不是去委曲求全,当一个不要钱的!鲜活的!有血有泪!的“沙包”。

【为你的父母想想】

嫁人的时候看着父母心里都会酸酸的吧,没有你的家里面冷冷清清的,他们是那么的希望你能够幸福,我们为了让父母省心不去告诉父母这件事情,但是选择了不告诉就可以让你们的父母更好吗?他们辛辛苦苦养育成人的孩子啊!他们以为已经获得了幸福的孩子啊!却承受了不该承受的一切!去跟他们坦白吧!去说说你的委屈,趁他们还在,去寻找一个可以幸福的机会。理性的说,父母的经验远远大于我们,他们更明白怎么处理这些事情,也会让你更有勇气去面对家暴,远离家暴。

【为你的孩子想想】

很多人都会陷在一个思想误区,离婚就是对孩子不好,那么请您思考两个问题,您丈夫的家暴不会延伸到您孩子的身上吗?您和您丈夫的家暴行为对孩子的心理会造成多么大的阴影,您计算过吗?不要以为你的容忍就是对孩子好,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其实对孩子来说,看着不和谐的家庭,甚至眼睁睁看着自己最爱的妈妈被自己最爱的爸爸打,这对孩子幼小的心灵是多么大的打击,而这种家暴行为难道就不会教坏您的孩子用拳头说话吗?!

在河南省周口县发生了一起令人感到悲愤的惨剧,一孕妇在怀孕期间屡遭家暴,被丈夫打伤并导致流产住院,而其又在住院期间被丈夫掐死。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捕。

据悉,该孕妇李某今年24岁,其在小时候过继给邻村一户李姓人家,8岁那年养母去世,李某重新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在今年大年初三,李某与其丈夫张某与朋友在家中喝酒,朋友想要离开时,张某再三挽留,而李某觉得正值过年而且朋友有事,就劝张某让朋友回家。李某刚说完,张某就拿起一旁铁板凳砸向其的后脑勺。

李某被打伤后被家人送到医院救治,因此次受伤检查需拍头部CT,对胎儿有不良影响,医生建议李某进行流产手术。李某便于2月23日转到了鹿邑县妇幼保健院做流产手术,其做完手术后仍在住院。2月25日下午五点多,其丈夫张某来到医院,将在病床上的李某掐死。

据悉,因案发之后张某一家人去楼空、杳无音讯,至今未出面解决此事。其父亲在镇上的家电修理铺也是大门紧闭,致使李某至今死亡40天仍未下葬。死去李某的身体早已僵硬冰冷,甚至已经开始有了轻微的萎缩变形。从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获悉,嫌犯张某已于2月25日到案,现正处于提请检察院公诉阶段。

郭毅称,妻子虽然身材娇小,但打起架来却十分狠,一吵架就动刀子。他辛辛苦苦在外打工,回来还得面对妻子无休止的争吵,真的很累。多年的家暴导致郭毅十分畏惧妻子,今年年初,两人因为琐事再次发生争吵,郭毅被妻子驱逐在外数月,有家不敢回。

回想自己遭妻子家暴了20年,郭毅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原本想调解两人的关系,但郭毅坚决离婚,且他的妻子也无意挽留,两人顺利脱离夫妻关系。郭毅净身出户,还背着债务,但一想到以后能过正常人生活,他就觉得不后悔。

据了解,相比女人遭遇家庭暴力,男人遭遇家庭暴力,可能对孩子的影响更大。因为孩子总认为父亲是保护神,一旦父亲的这种形象坍塌,孩子更易缺乏安全感,就会产生心理缺陷。由于面子、性格等多方原因,重庆男人面临此问题时,也多数选择“关上自家门,沉默”。妇联维权部称,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同样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和维权。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容易采取法律禁止手段,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