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因被学长威胁跳楼自杀 其事件归结于谁的责任?
2012年的一天,放了学的六年级学生小林在校外被同校初一年级的阿和、阿丁拦下。
“明天上午不带50元给我们,就把你的手打断!”阿和和阿丁对小林威胁道。这已不是小林第一次被阿和与阿丁敲诈了,此前阿和与阿丁就以此恐吓方式拿走他不少零花钱。
三番两次被恐吓,小林十分害怕。本已经离开学校的他又于当日下午6时返回校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进入教学楼五楼十分钟后,便从楼上跳了下来。
事故发生后,小林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所幸保住了性命。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林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
小林家长认为,小林长期受到阿和、阿丁威胁,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甚至恐惧,以致其心理崩溃,有了轻生念头。小林所就读的学校难逃其责: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监管,并且本该在下午5点放学后关闭的大门并未关闭,致使惨剧发生,学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后,小林家长在将阿丁、阿和家长告上法庭的同时,也起诉了学校。
校方认为,学校一直很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在小林发生意外后,也积极对其进行救治。事发当日,小林于校外被威胁,校方无法对此进行制止,而作为小林监护人的父母,存在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据介绍,放学后,学校大门按时关闭。小林返校时曾遇到校内工作人员,但其谎称作业忘在教室里。为帮小林拿作业,该工作人员才为小林开了校门。开门时,谁会想到小林是回校跳楼的。
最终,该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校园意外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海沧法院法官介绍,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据介绍,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侵害时,《侵权责任法》对于教育主体规定了比较高的注意义务。教育主体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侵害时,《侵权责任法》规定采取了不一样的归责原则,需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教育主体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侵害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教育主体的过错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法官介绍,一般而言,主要从几个方面考察教育主体是否存在过错———教育主体是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主体的场地是否规范,设施、设备是否完善等。因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会减轻损害的发生,此点亦成为衡量教育主体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