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构成重婚罪 揭如何处罚及认定判刑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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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时下,社会上存在一些人,自己已有配偶了还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认为这只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殊不知此行为已经违法,将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重婚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案情回放被告人杨某与王某某于1987年登记结为夫妻,并先后生有两男两女.2007年起,杨某无视妻子的存在与第三者钟某某(在逃)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7年11月,被告人杨某与钟某某以产权共有方式在廉江市购置了住宅楼,并在入住时以夫妻名义宴请双方亲友.2008年11月1日,被告

时下,社会上存在一些人,自己已有配偶了还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认为这只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殊不知此行为已经违法,将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重婚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某与王某某于1987年登记结为夫妻,并先后生有两男两女。2007年起,杨某无视妻子的存在与第三者钟某某(在逃)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7年11月,被告人杨某与钟某某以产权共有方式在廉江市购置了住宅楼,并在入住时以夫妻名义宴请双方亲友。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与钟某某生育女儿。对此,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说法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自己是未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共犯。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二、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该案件中杨某某就属于该类型的重婚。

重婚受害者大多为“留守妻子”

调研报告还显示,8宗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即受害人均为女方,被告人为其丈夫(即重婚者),或是其丈夫及第三者(即相婚者)。在8宗公诉案件中,只有一宗案件是妻子故意跟其他男子重婚。

据统计,涉案人员超过85%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在被认定构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涉案14人中,外地户籍为12人,本地户籍的为2名男性。其中6宗案件涉案双方均系来自异乡,在东莞一起务工的过程中认识,然后产生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生下小孩。留守在老家的妻子往往成为最后知情的受害人。

重婚犯罪案件存在四个特点

从重婚的人群看,主要集中在农民和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多在高中以下。该院2011年以来办理的重婚案件中,农民工79人,占44%,小学及以下107人,占60%,初中文化66人,占37%。李某与杨某于2000年办理的结婚手续,2008年,李某在浙江海林市打工时认识了宁夏中宁县的王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生下一个女孩子,李某将王某带回巴南老家,后被妻子杨某发现举报。

从重婚的年龄结构看,30至50岁的男女为重婚的高发人群。该院办理的重婚案件中,20岁至30岁的26人,占15%;30岁至40岁的66人,占37%,40岁至50岁的69人,占39%;50岁以上的17人,占9%。该数据表明,30岁至50岁之间共有135人,占76%,说明该年龄段的人已成为重婚案件的高发人群。

从重婚的类型看,存在“两多”现象。一是事实婚姻多于法定婚姻。该院办理的89件重婚案件中,79件是事实婚姻,占案件总数的88.8%,二是重婚并与异性生育子女的居多。89件重婚案件中,65件是在构成事实婚姻又生育子女的,占案件总数的73%。被告人王某与他人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王某到重庆市南岸区打工时,与黄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二人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前,其间于2011年7月生育一女。

从重婚的形式看,一男一女重婚是常态,一女多男或一男多女重婚是特例。重婚案件大部分是男女各一人,其中一人未离婚,另一方明知对方已婚,仍和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但也有特例,如胡某涉嫌重婚罪一案,胡某有老公,但先后与赵某、吴某建立事实婚姻,涉嫌重婚罪。又如黄某涉嫌重婚罪案,黄某有老婆,却先后与妇女何某、石某建立事实婚姻,涉嫌重婚罪。

是当事人个人的情感需求。很多外出务工的农民都是一个人出去打工,性权利得不到保障,在生理的驱动下很容易和身边的异性产生感情,加上农民工和自己的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可能或多或少有些经济或者感情的矛盾,或者时间久了感情淡了,稍不注意就容易在一起。

二是当事人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留守在家的农民也随之增多,因文化程度有限,接触的层面局限,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还比较淡薄,受社会上多种婚姻道德观的影响,导致骗婚、重婚、先结婚后离婚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重婚犯罪隐蔽性大,调查取证难。特别是对于事实重婚,犯罪行为人流动性强、隐蔽性大,且对其配偶通常采取隐瞒和警惕的态度,要掌握重婚行为人重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甚为艰难。同时,社会中某些人出于不愿介入他人“家务事”,拒绝为司法部门提供旁证,也给重婚案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影响了对重婚犯罪的及时处置。

四是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弊端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一体化更多的是土地一体化,而不是人口一体化,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导致城市农村二元化结构加深,不适应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农村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城市生活成本高,客观上对农村劳动力流动采取的歧视性政策,导致农村家庭中常常选择一人进城打工,于是更多的家庭是男性外出务工,女性留守,双方长期分居,加上外界的诱惑,极容易导致家庭不稳,重婚现象的高发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