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后男子发现老婆有艾滋病 婚检机构被告上了法庭
2014年冬天,一个偶然的机会,24岁的小鑫(化名)认识了与他同龄的小颖(化名),半年后两人就有了结婚的打算。2015年7月底,两人一起到南通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便满心欢喜地领了结婚证。
2016年元旦期间,小鑫按照农村习俗向小颖交付了彩礼、首饰、“攥手钱”、“叫钱”等等,并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两个多月后,小颖剖腹产生下女儿,小鑫沉浸在初为人父的喜悦中。然而小鑫无意中发现小颖的手术记录,却令他瞠目结舌。
原来,小颖术前术后诊断内容中均记载她为HIV感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艾滋病。在小鑫的追问下,小颖无奈地道出了她隐藏多年的秘密: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过备案,她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突如其来的噩耗,给了小鑫当头一棒,他对自己的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在女儿刚满四个月的时候,小鑫选择与小颖协议离婚。
经历了这场失败的婚姻,小鑫想起自己为结婚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更是万念俱灰。如果早知道小颖患病的事实,他是不会与之结婚生子的,想到这里,小鑫又翻出那份显示HIV/2抗体呈阴性的婚检报告单。小鑫认为,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检机构未能检查出小颖是HIV感染者存在过错,侵犯了自己对配偶身体是否健康的知情权,影响了自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自主权,造成自己与小颖结婚并花费巨额礼金的损失。
为此,小鑫一纸诉状将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婚检机构赔偿自己的彩礼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医师一般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鑫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婚检机构,对未能检查出小颖系HIV感染者存在明显过错,也无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禁止结婚类疾病,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是否真正有感情而并非是否患有艾滋病。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
另外根据“孕期38+2周”推算,两人至被告处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时小颖已怀有身孕,此种情形下再来讨论和追究被告婚检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对其配偶身体是否健康,以及是否决定与其配偶结婚的权利实无意义。因此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也有律师认为,女方在婚前故意隐瞒患艾滋病的事实,除了应当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之外,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