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民法 王利民的民法人生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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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比较关注人格权的研究,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希望改变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以此构建新的民法体

我比较关注人格权的研究,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希望改变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以此构建新的民法体系。

记者(以下简称“记”):在读大学之前,您曾经参加过工作吗?您那时候是怎样看书和学习的?

王利明(以下简称“王”):我17岁时就已经参加工作了,当时是作为插队知青在湖北江汉平原—所村办小学任代课老师。那是一段特殊的人生体验,虽然辛苦,但是,我—方面享受着教育小学生的快乐,另—方面始终对知识有一种渴望,所以不管白天劳作有多么累,晚上收工之后我一般都会接着看书学习,经常持续到深夜。

记:听到恢复高考的消息,您当时是怎么想的呢?

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国家的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由于高考制度的恢复,我本人的生活发生了重大转折,从农村走进城市,从_个插队青年变成了做梦都没敢想过的大学生。可能正是这份对知识的执著追求,促使我在听到恢复高考的消息后积极报名,也为我顺利考上大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记:您是在哪里参加高考的呢?

王:在湖北,我考入了当时的湖北财经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77年,全国仅有三所高校,即湖北财经学院、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招收了三个法学班,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分子,并在后来成为一名法学工作者。

记:您对当时的法律系学习环境有什么感受?

王:当我开始接触法律时,中国除了<宪法》、《婚姻法》之外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我们在当时学习的主要内容还是政策。在当时的环境下,法学教育还很薄弱,我所进的1977级法学班也没有正规的法学教材。

记在您四年大学学习中,您感觉印象最深的是哪位教师呢?

王:有一位教授刑法的郑昌济老师,讲得很好,诙谐生动,风趣幽默;还有一位教授民法的老师,叫李静堂,他对我非常关心,时至今日,我还是会经常想起李老师在我生病时为我送来的鸡汤,我—直很感动,也很感谢这位李老师。

记:您最佩服的是哪位老师呢?

王:我的硕士和博士生导师佟柔教授。我上大学时,上课根本没有教材,老师教的就是民事政策、刑事政策和审判经验,后来又学习国家刚刚颁布的七部法律。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从一位老师那里看到了佟柔教授的《民法概论》,这本书体系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简洁而理论深入,我顿时感到耳目一新,越看越觉得此书实在珍贵,爱不释手。

当时也没有复印机之类的设备,我思量,决定手抄。抄了整整三天三夜,将大概十万字的“小薄本”从头至尾抄写下来,现在回想起仍然觉得心潮澎湃。正是佟柔教授的《民法概论》引导我进入了民法领域。也正是带着对佟教授的仰慕与尊重,我来到北京,投入佟老师的门下学习民法,佟柔教授之于我,不仅是恩师,更是慈父。

记:刚刚我在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报告厅的门口,看到了佟柔教授的半身铜像。

王:对,这是对这位被学界誉为“中国民法之父”的佟柔教授的纪念,他始终坚信法治是中国的必由之路,总是勉励我要克服种种困难,在民法学的研究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先生宽厚的品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对原则的坚守,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中。我接触了中国法学界几代人,在道德品行方面最钦佩的还是佟柔教授。此外,谢怀拭敦授、王家福教授等诸多老前辈也是我非常敬佩的法学家。

记:能否请您谈谈您的基本学术观点呢?

王:上世纪80年代初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时,恰逢学术界展开关于民法、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我开始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并逐渐形成了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的认识,于1986年与梁慧星教授合作撰写了《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书。后来又和郭明瑞教授等人合作撰写《民法新论》,对刚刚颁布的《民法通则》做了研究,开始对中国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进行探讨。

在人大法律系数学和研究的过程中,我进一步发展了自己对民法体系及各项制度的看法和认识。创建中国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始终是我的理想。我国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体系,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的“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是我倾注心血最多,也最能体现我一些不成熟想法的著作。

记:这一系列著作已经出版的《民法典体系研究》、《民法总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物权法研究》、《合同法研究》、《侵权行为法研究》、《民法案例研究》,可以说既有理论的深入探究也有实力的解析,涵盖了民法学的各个部分。您能不能对这七本著作的核心内容做个概括介绍?

王:《民法典体系研究》着眼于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对法典中心主义模式下的民法典体系与民法学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的价值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始终认为我国的民法学具有将辉煌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历史责任。

中国的民法学应当在吸收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建自己的体系。《民法总则研究》对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索,《人格权法研究>对人格权的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论述。我比较关注人格权的研究,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希望改变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以此构建新的民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