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个税起征点调整:为何说调到1万并不算高

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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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不久前,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

不久前,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这意味着老百姓们多年的期待,终将成为现实。但接下来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多少才合适。此前,人大代表董明珠曾建议提高到1万元,有人觉得提的太多,有人觉得刚刚好。

个税起征点调到1万不算高

众所周知,人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得征税,这是国际通行的个税征收原则,但也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即公众俗称的起征点)的由来。

中国的个税起征点一直设置在3500元。据学者王长勇介绍,中国个税的“起征点”以不低于“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公式是:起征点>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赡养系数)/12,赡养系数=家庭总人口/家庭就业人数。

据相关统计,2010年,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2211.5元,当年赡养系数为1.97;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445元,即使不考虑“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赡养系数的上升,2017年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已经上升至4013元(24445*1.97/12=4013),明显高于现行免征额3500元。

但是在2011年到2017年这七年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从15160.9元,上升至24445元,累计涨幅高达61.2%。若起征点同比例上调,则需调整为5642元。

此前,全国工商联提出免征额应提高到7000元,人大代表董明珠更是认为应提高到1万元,他们提出的免征额是不是高了?

其实还真不一定,因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很可能被低估。

首先,当政府进行统计时,居民可能不愿填报一些灰色支出,如就医、上学和求职方面支付的礼金、择校费、赞助费等,这会造成消费支出低估。

更重要的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支出也被故意低估。2011年,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中国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111元,一时间舆论大哗。

那么这个数据是怎么来的呢?其实在统计居住消费支出时,统计局只算实际的现金支出,包括:水电燃料费、住房装潢支出、维修用建筑材料支出、租赁房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服务费等。

而公众关注的购建房支出和自有住房虚拟租金(包括购房首付款的存款利息、抵押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等)并未包括在内。再加上调查样本中,自有住房户比重超过80%,于是就产生了如此让人幸福的数据。

这种标准之后也没怎么变: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1745.1元,合每月145元;2017年为4107元,合每月342元。

不要说大中城市,就是在稍好点的小城市,每月340元恐怕不够租房,更不够还房贷,但这么荒谬的消费支出数据,是确定个税免征额的重要依据。

安居客的统计显示,2017年上海的人均房租为每月2678元,二线城市如成都为每月1008元。我国的个税起征点全国统一,如果以一二线城市身背房贷者,或租房者的基本生活支出为依据,起征点定为每月1万元,确实不算高。

综合计征方向正确,但不如提高起征点干脆利落

每当提到提高起征点,就会有学者跳出来说“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公平”,更公平的做法是由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家庭负担,所在地域等因素调整个人税率。报告中提到的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即是综合计征的尝试。

虽然综合计征方向正确,但也要考虑现实国情。一方面,综合计征对税务系统的要求很高,目前税务部门征管系统均未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实时联网,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信息,大规模综合计征的条件不成熟。

另一方面,由于税改进展缓慢,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资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工薪阶层的一大痛点。

难道综合计征条件不具备,一直维持3500元的起征点,对工薪阶层就是公平的?

个税改革当然不是简单的提高起征点,但理应包括根据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对起征点进行动态调整。拿综合计征当外交辞令,迟迟不肯提高个税起征点,有与民争利之嫌。

更何况,即使税务机关掌握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综合计征也面临着效率和公平的考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将公平作为首要原则。除对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外,还有各种税前扣除,扣除也充分考虑了取得收入花费的成本和代价。

不过,随着时间推移,在各种压力集团的游说与博弈之下,联邦个税税制照顾各种利益诉求,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免税项目、调整、扣除、免征与抵免多如牛毛。

繁复的报税也成为美国人的沉重负担。白宫的一组数据显示,90%的美国人需要专家帮他们报税,纳税人每年花在税法合规上的时间高达60亿个小时,合规成本高达2620亿美元。不少低收入者对税法不了解,又雇不起专业人士,反而无法享受减税优惠。因此,特朗普税改的一大目标就是简化税制。

所以综上所述,中国直接提高个税起征点,符合现有的征管水平,干脆利落地回应了工薪阶层的期待,值得点赞。

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也应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虽然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众望所归,但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能无法得到部分人的赞同——个税有“劫富济贫”功能,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会弱化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指出,税收调节功能取决于税收收入规模,只有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调节功能才会发挥作用。我国个税的比重很低,调节功能很弱小……“几乎是不可能促进分配的公平的”。

我国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香港只有15%,新加坡为22%;跟发展中国家比,俄罗斯只有13%,巴西为27.5%;跟发达国家比,加拿大为33%,美国为39.6%。这些国家或地区不仅税率低,而且有各种抵扣项,如美国39.6%的税率在税前抵扣后,最终负担的实际税率在25%左右。

而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难以起到公平分配的作用,还有不少危害。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指出,过高的边际税率让高收入群体有很强的的避税动机,如采取“工作在大陆、工资在海外”或“钱在企业、不拿工资”等方式避税。高税率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相应高税收——201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7.7%,远低于发达国家30%、发展中国家15%左右的水平。

此外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不利于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阻碍居民扩大消费支出、制约消费升级,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壮大。

有人会问,个税起征点提高,边际税率降低,个税如何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呢?在过去个税改的讨论中,这个问题早已有了答案,那就是提高对富裕人群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征管能力——绝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中,征收的对象和税基都是所有收入,且不把主力放在劳动所得上。

如此,才是真正的扩大税基,发挥个税“劫富济贫”的作用。无视居民消费支出的真实水平,无视个税沦为工资税的现实,以“公平”的名义,维持较低的个税起征点,不仅无益于个税改革,还会让工薪阶层的不公平感越来越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