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200万赴境外非法代孕 婴儿却患上脑萎缩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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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的林女士(化名)花高价通过武汉一家代孕机构在柬埔寨代孕成功,但抱回的新生婴儿却不健康,婴儿患上脑萎缩等疾病已花销200多万.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由于婚后的林女士一直没有怀孕,几年来奔波多省检查,医生告知她是单角子宫,做试管婴儿成功率极低.林女士称,这家代孕机构让她去柬埔寨代孕,包孩子健康出生.包DNA.包回国,花45万就行,林女士与这家代孕机构签订了合同. 2017年7月26日,在林女士的陪伴下婴儿出生,但孩子被检查患有黄疸,林女士认为与代孕机构不履行合同有关,与公司沟通未果,

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的林女士(化名)花高价通过武汉一家代孕机构在柬埔寨代孕成功,但抱回的新生婴儿却不健康,婴儿患上脑萎缩等疾病已花销200多万。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由于婚后的林女士一直没有怀孕,几年来奔波多省检查,医生告知她是单角子宫,做试管婴儿成功率极低。

林女士称,这家代孕机构让她去柬埔寨代孕,包孩子健康出生、包DNA、包回国,花45万就行,林女士与这家代孕机构签订了合同。 2017年7月26日,在林女士的陪伴下婴儿出生,但孩子被检查患有黄疸,林女士认为与代孕机构不履行合同有关,与公司沟通未果,便带孩子回国治疗,没有交付剩余的10万元尾款。回国后,孩子经过检查后又确诊患有脑萎缩脑积水,为给孩子治病,林女士先后花了200余万。经媒体报道后,该代孕机构在微博上作了以下回复。

代孕机构称,2016年3月,林女士和公司签订协议,赴柬埔寨生殖医院做试管代怀孕生子。公司负责介绍医院,并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协议明确试管医疗的费用实行分步收费,但林女士在代孕妈妈怀孕期间的每个阶段均违反协议拖欠付款,直到宝宝出生,林女士仍有10万元款项未付。

公司始终以生育健康宝宝为重,严格督促生殖医院做好产检及备产事宜,所有应该检查的项目均已检查。 关于婴儿患病原因,公司不清楚这是否与林女士在试管医疗期间一直服用药物有关,或在回国途中所致。建议通过双方认可的三甲医院或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若是试管医疗事故导致,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

代孕机构负责人梁涛告诉记者,林女士抱孩子回国后,10万元尾款没有付完,回国后也不再搭理公司。2017年10月份,孩子被查出患有脑萎缩,林女士又开始联系公司。公司给的回应是让她带着孩子过来检查,可以一起商量把事情解决好。

梁涛说,公司并非媒体所说的非法代孕,因为李女士2016年3月与公司在柬埔寨签订合同,直到在2016年10月柬埔寨政府才发布了针对商业性代孕的禁令,但是之前做的可以回国,所以现在公司将业务转移到了美国和莫斯科。

对话林女士:“代孕神父”梁波曾说我就应该绝后

记者:报道发出后,代孕机构回复称孩子的不健康可能与您之前服用药物有关,您怎么看?

林女士:这个事情可以找专家来鉴定。为了备孕,在代孕之前我调养的3年,在做试管医疗期间,我有告诉这家代孕机构和做试管的医生,而且我服用药物是不溶于水的,对卵泡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记者:请您描述一下去柬埔寨时的情况?

林女士:二十几名代孕妈妈和代孕机构的人都住在当地的一家别墅里,管理人员住两间,没有怀孕的十几名代孕妈妈住一间,怀孕的妈妈住一楼的大房间,都是打的地铺,我去参观时桌子上摆放了很多水果。

代孕妈妈怀孕后期,我给她寄了很多营养品。孩子的预产期在7月20号,我6月30号就到了柬埔寨。在孩子出生前,我找了一个当地留学生做翻译,请代孕妈妈吃饭时,代孕妈妈哭着说,只有人参观时才有水果吃,平时的饭菜也很简单,并没有合同上所说的营养餐。 孩子出生前我带代孕妈妈去当地的一个私人医院做B超,医生说轻度缺氧,我每天就送代孕妈妈去医院吸氧一小时。代孕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对孩子进行健康检查,我的孩子出生时,代孕机构一个人都没有去,都是我全程陪护。

记者:代孕机构官方回复说可以协商,您会和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吗?

林女士:如果可以,我也想通过协商解决此事。但你觉得他们还有诚信度吗?我恨这家代孕机构,让我的生活变成这个样子。孩子查出患脑萎缩之后,我们联系代孕机构,他们回复称如果孩子有问题,那么请你把孩子交给我,我们再免费给你做一个。我就反问,这个孩子都三个多月了,他是一个人,是一个小生命,对于你们来说,他是一个交易,但对于我来说,他是我的孩子,我把孩子交给你们后怎么处理?

记者:律师建议你们找卫计委投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权益,你会这样做吗?

林女士:我们找机构代孕这事不受法律保护,不过我们已经在找律师,也会向卫计委投诉,但是孩子现在还需要照顾,会等孩子身体恢复好一些了再进行。

记者:孩子现在恢复得如何?

林女士:之前在老家给孩子治病,后来我和孩子爸爸一起来到上海,找遍了上海治疗这种疾病的专家名医,因为治疗得早,医生说孩子现在恢复得很好。

律师:很难追究代孕机构的民事责任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甄灵宇对此表示,国家原卫生部曾以部令的形式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现行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认为代孕合同有违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应为无效。

因此,自然人与境内的代孕机构签订代孕合同并赴境外进行代孕的,该合同也应为无效。该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之前向代孕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主张返还,但若代孕婴儿出现健康问题的,即使与代孕机构签订的代孕合同中有约定保证婴儿健康的,婴儿家长也无法根据合同向代孕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且司法实践中关于代孕的案件较少,就代孕婴儿健康问题代孕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也鲜有理论和判决提及。

代孕机构承担的通常为罚款、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代孕婴儿存在健康问题的,很难追究代孕机构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