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吗?
[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家住山西省原平市的贺某是父母唯一的儿子,从小享尽了父母的百般宠爱,也养成了好逸恶劳的、游手好闲的恶习,为和刘某结婚,儿子放弃继承权,不要贺家彩礼,也不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案例:儿子放弃继承权 也不履行赡养义务
山西省原平市崞阳镇农民贺某是贺进宝、廖淑琴夫妇唯一的儿子。贺某从小得到父母的百般宠爱,渐渐养成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坏习惯。1998年、2001年间,贺某曾两次参与盗窃被判刑5年,其母为此一气卧病在床,一家人全靠父亲劳作和两个姐姐的资助勉强维持生活,父母和姐姐苦盼贺某回来能改邪归正,好好干活孝敬老人,补贴家用。但贺某本性难改,吃不了干活之苦,成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
2003年,33岁的贺某与同村寡妇刘某好上了,刘某有住房,提出让贺“倒插门”,结婚不要贺家彩礼,放弃继承权,今后也也不履行赡养义务。贺某同意了刘某提出的条件,随后二人结婚。
随着贺某父母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家中无收入进项,加之母亲病情加重住进医院,更是苦不堪言。虽然有两个女儿的接济和照顾,还是承受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所以其父找到儿子贺某,要求贺某履行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贺某坚决不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治疗费用。无奈之下,贺某之父于2005年4月诉求法律解决,状告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和不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贺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了贺与其父的父子关系,贺是法定的赡养人。其以与刘某结婚时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故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贺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案例分析:不能以不继承财产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贺某以结婚时刘某没要东西也不继承财产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枫网在此提醒老年人,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及时求助法律帮助,让法律为您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