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陕西老年保障法
[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实施10多年了,2014年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文将进行修订。2014年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文修订草案基本成型。
陕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文将修订
为了更好地跟上养老形势变化,我省正在对实施十多年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修订。3月21日起,基本成型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4月20日,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文修订草案建议意见征集结束。
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文将修订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老人被写入条文
歧视、虐待,乃至遗弃老人虽因有违人伦而为人所不齿,但多年来我们没少听闻:子女和老人因赡养问题、遗产问题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有老人孤老致死多日没有人发现……此次,《草案》增加了系列内容,对类似问题进行约束。例如,在老人享有的权利一条中,除保障基本的家庭生活及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等不受侵害,还特别增加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从政府职责方面,《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将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另外,在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还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要求媒体开办适合老人的节目或栏目
修订后,《草案》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比对新老文件,其中,关于“精神照料”,新《草案》特别强调“赡养人要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要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在赡养方式上,除了“应经常看望和问候”,还特别要求“加强对老年人的临终关怀。”
“媒体职责”也被加入相关内容。除了保留原来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体和文化、艺术团体,学校和青少年组织,应当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还明确要求,要“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
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文将修订 老人再婚受保护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和阻挠老人“再婚”
前不久,电视剧《我家的春秋冬夏》开播,用一段曲折的“黄昏恋”,将当下儿女们对父母再婚的顾虑和矛盾拿到公众眼前,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此次,《草案》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给予了特别关注。
其中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特别强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老年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组织新的家庭,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和阻挠。”
不能因为赡养老人提条件“要钱要房”
对于敏感的遗产、财产问题,《草案》给以进一步细化。比如,明确“子女不得以赡养老年人为条件,要求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对自己偏袒”;关于住房,增加规定,“赡养人有及时维修的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维修费用”。
涉及老人的住房财产,如果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或者转移等其他手续时,除了原有“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外”,增加规定“审核老年人出具的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也是合法途径。
陕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文将修订 营造敬老爱老风尚
看见老人乘车乘务员和乘客要照顾扶助
为了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风尚,《草案》增加第九条“国情教育”规定,要求各级青少年组织、机构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树立全社会助老的社会风尚,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老年福利事业进行捐赠。
同时,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年人,为孤寡、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帮助,“促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看见老人乘坐,无论是乘务员,还是其他乘客,都应当给予照顾和扶助。
涉老案件一旦提起诉讼优先立案
在诉讼和纠纷调解方面,《草案》规定,一旦发生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请求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及时审理。”
调解过程中,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扶养费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优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