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官员以包干办证名义收好处费获刑5年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为人牟利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梁汉满先后担任黄圃镇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招商科员、黄圃镇环境保护管理所科员、副所长。其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黄圃镇某助剂化工厂等单位共计34万元,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一共认定了梁汉满的3宗受贿事实:2003年底,梁汉满为黄圃镇某助剂化工厂办理环保证照的过程中,以“包干办证”费的名义收取该厂合伙人“好处费”3万元。2006年至2009年,梁汉满为该厂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先后4次收受“好处费”4万元。
2004年2月,梁汉满为中山市一家涂料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环保证照的过程中,以“包干办证”费的名义收取“好处费”9万元。2005年至2008年,梁汉满为张某在中山市的一家搪瓷厂生产排污提供帮助,同时为另一家搪瓷有限公司的筹建提供便利,并先后6次收受张某的“好处费”3万元。2008年3月20日,梁汉满又以“借款”的名义收受张某15万元。
事发后马上全部退赃
2014年3月19日,梁汉满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破案后,梁汉满亲属已退出赃款3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汉满无视国家法律,已构成受贿罪;梁汉满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汉满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汉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梁汉满退缴的赃款34万元。一审宣判后,梁汉满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一个理由就是他收受张某的15万元属于借款,具有明确的借款事由,后来也明确表示要归还。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梁汉满的供述及证人张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08年梁汉满在任黄圃镇环境管理保护所副所长时,利用对辖区内的企业环保事项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对张某经营的企业在环保监管方面给予关照。而梁汉满向张某借款时,张某明确表示不需要梁汉满归还借款,梁汉满也曾供述他知道这是张某为感谢关照而借机给的“好处费”,所以此后也没有主动归还上述款项。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梁汉满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