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声亮降职处理 领导被降职处理 两年不得升职
本报讯(福州站记者张�)近日,省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纪委监督责任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有章可依。
据悉,《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分为5部分共20条,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一把手”及其他成员在落实主体责任中的职责。《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分为6部分共17条,主要涉及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纪监督、严肃查办案件、严厉责任追究、深化制度保障等。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共5章24条,规定了对党委(党组)实行责任追究的4类12种情形、对纪委(纪检组)实行责任追究的3类11种情形,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