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停车杆砸人致死 倒地近5分钟无人救援
2017年5月12日上午,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当即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后方女士转至沙河某医院,住院期间仍昏迷不醒。2018年2月3日,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方女士的儿子龚先生遂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医疗费249158元等费用,共计1616202元。
在法庭上,龚先生一方表示,方女士脑部血管破裂,长期昏迷缺氧去世。事发之前,方女士身体状况良好,没有特殊重大疾病。当天,方女士去银行办银行卡,当时在银行办业务的人很多,方女士的女儿先去排队。上午9点半的时候方女士还和女儿通过电话,但是等到10时40分时方女士还没有到银行。此时,方女士的女儿再给方女士打电话时,才从接电话的保安处得知方女士出了事。
龚先生一方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方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事发五六分钟后保安才出现,整个门卫处没有任何警示牌和警示措施。被告安装的栏杆是机械的,方女士当时在一辆车后面3米左右。方女士碰到栏杆后,栏杆自动往上弹起来了,导致方女士大脑受损。如果是人工的,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此外,方女士受伤后,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及时抢救,连救护车都是方女士的女儿打电话叫的。导致方女士被送到医院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称,方女士的死亡与公司毫无关系,不同意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提交了涉事区域的道路情况照片,证明涉事区域的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道是分开的,且有行人通道标志。物业公司称,在有人行通道的情况下,方女士却选择从机动车道走,她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认识到栏杆的危险。但龚先生一方对此表示不认同,他们称,行人通道标志是物业公司后来装的,方女士出事的时候并没有任何标志。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方女士倒地约3至5分钟的时间里没有保安前去帮忙。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