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冻结学区房学籍 这是北京首例相关裁定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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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王某与廖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后者名下的一套学区房,然而在支付定金.完成网签后,廖某却以房价升值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为此,王某将对方诉至海淀法院.期间,因担心廖某使用学区房学籍,王某向法院申请要求冻结房屋学籍,法院经裁定禁止使用该房屋学籍.据了解,这也是北京首例相关裁定.原告王某诉称,今年4月10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廖某出售的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王某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但此后,因该房屋学区房价值升值,导致廖某拒绝继续

王某与廖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后者名下的一套学区房,然而在支付定金、完成网签后,廖某却以房价升值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为此,王某将对方诉至海淀法院。期间,因担心廖某使用学区房学籍,王某向法院申请要求冻结房屋学籍,法院经裁定禁止使用该房屋学籍。据了解,这也是北京首例相关裁定。

原告王某诉称,今年4月10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廖某出售的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王某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

但此后,因该房屋学区房价值升值,导致廖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王某起诉要求判令廖某交付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自己享有涉案房屋对应学籍的使用权。目前廖某单方违约,且有恶意使用涉案房屋学籍的可能。

根据当前学籍政策,学籍被使用后六年内,该房屋学籍不得再次使用,如果被告恶意使用该学籍,将造成原告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为保障其享有使用该房屋学籍的权利,王某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学籍进行冻结。

海淀法院经审查发现,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廖某确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在与廖某的沟通询问中,廖某表示自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王某和中介公司在网签合同中虚构较低的价格逃避税款,可能使其诚信记录出现问题,也给将来的交易带来风险。

鉴于此,海淀法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由于该保全行为具有一定风险,一旦王某的主张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廖某可以就王某的保全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对此风险,海淀法院向王某进行了充分告知,王某表示坚持要求法院依法进行保全,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最终,海淀法院于日前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并及时向相关小学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小学则表示将按照法院裁定书的内容予以执行。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在积极开展庭外和解,力求在本年度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