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人假冒妻子卖房 知法犯法判处合同无效
据悉,狄先生为了卖掉妻子牛女士名下的房子,指使他人冒充妻子,办理了委托孙某代办涉案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孙某后将涉案房屋以牛女士的名义出售给房地产公司,牛女士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牛女士称,2012年8月,她与狄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后狄先生离家。2014年9月,她接到房屋中介公司电话,得知她婚前购买的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网签过户手续。
牛女士到海淀区建委查询情况后才知道,2014年9月的时候,孙某带着委托授权公证书将她的房子办理了网签手续,购买房子的地产公司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拿到房屋所有权证。牛女士称,用以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有狄先生与她的签名,但是,上面的签名是冒名顶替。她找到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处,说明情况,要求核查并撤销《委托授权书》,但为时已晚,涉案房屋已被过户,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法庭上,牛女士表示,她没有任何要急着卖房的原因,涉案房屋是她唯一的住房且一直在居住。狄先生利用二人婚姻关系盗窃其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后,雇用他人冒名顶替、伪造其签名授权;孙某明知委托授权系冒名取得,却故意隐瞒出售原告的婚前个人房产,非法处理其财产;房地产公司恶意买受,再次抵押、转手第三方逃避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牛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孙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狄先生、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房地产公司辩称,经公司审查,孙某持有有权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委托书、产权证以及牛女士的身份证等文件,公司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公司支付了230万元房款和10万元税款,并按正常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公司受让该房屋法律依据充分,属于善意购买,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海淀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牛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狄先生指使他人冒充牛女士,并委托孙某代办涉案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孙某对此知情,但还在明知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恶意地以牛女士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某与买房的房地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知涉案房屋交易价格230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面对异常情况,房地产公司还是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因此对房地产公司的说法不予采信。最终,海淀法院判决确认孙某以牛女士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