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引起吐槽 普法教育才是治本之策
事件背景:河南一大学生猎捕16只燕隼被判刑10年半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小闫和小王均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其中,认定上诉人小闫和小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检方回应:10年不算重判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现状:家人提出申诉
闫啸天的家人和律师已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前,有媒体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记者联系河南省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其回复称,该院未介入此案。
报道一出来引起社会轩然大波,支持判刑和反对判刑的比例占到2比8,可见网友更加偏向量刑过重一说。下面是支持者和反对者的部分网友的观点。
支持方:保护野生动物,应该如此。
周美瑶:保护野生动物本来就是应该的,而且事件中的鸟儿是珍惜物种,如果判刑太轻,容易引起不法分子的不良企图。况且都是大学生了,难道还不懂保护野生动物吗?杀一儆百才能抑制非法贩卖珍惜物种的行为。
吴瑞馨:不要因为是大学生做这种事情就同情他,反之,应该更加批判。12只小鸟竟然值几千元,他作为一个大学生,也应该猜到这不是普通的鸟,但是他还是掏了两次,知法犯法。如今,动物灭绝的步伐在不知不觉中加快,除了自然环境因素,更多的是人为的破坏捕杀。如果法律网开一面减轻刑罚,这不是又给不法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的借口了吗?更何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地位上,大学生和盗猎分子是一样的。
反对方:十年太重,不能轻易断送一个年轻人的前程。
姜文来:保护国家二级动物,大学生肯定懂,如果他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售卖,受刑是应该的,关键是他可能不知道,他也缺乏鉴别二级保护动物的能力。俗话说不知者不为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这么重的刑罚,未免有些太严重了。不应该有如此重的处罚。
西南科大宋潇:掏鸟窝卖鸟是违法的事,法律应该严肃追究,但是判处10年半的有期徒刑未免太重了点,虽然我们不提倡大家知法犯法,但是退一万步讲,如果是因为售卖12只鸟就被判以重刑,这会给这位大学生的家庭造成多大的损失,引起争议的同时还会被打上犯罪分子家属的标签,危害比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得多了。
刘佳敏: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名大学生可能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卖鸟赚千余元,该情节并非特别严重,判处十年,相当于余下青春都葬送在了监狱,现今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耗费大量物力劳力和财力,实在有些可惜。
赵一苇:行为应当惩戒,但量刑过重。从该大学生第二次企图掏鸟卖钱的行为来看,他很清楚这不是一般的鸟,否则卖不了上千元,有知法犯法的嫌疑。然而,该大学生也有可能的确不知道抓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一个不知情者判处十年刑罚实在过重,可能会就此断送了该大学生的前途,也对其家庭造成很大打击,由此也易引发负面社会舆论及影响。总之,该大学生捕获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既定事实,也应当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但在量刑上应酌情减轻,体现法治的人文关怀。
为什么这篇报道会被网友吐槽量刑过重呢?
一是大学生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无心之过;
二是其主观目的谈不上故意猎捕、出售燕隼,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三是对一个大学生来说,量刑过于残酷。还有人拿贪官的量刑相比较,直指法院“选择性司法”、“捏软柿子”。
网友存在的质疑点在于是否量刑过重
从法律角度上讲
古语有云:天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两个大学生呢,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当做到有法必依,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两名学生售卖的“燕隼”已经超过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既然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难道就因为是大学生就可以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道”、“不清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口号。尤其是我国在近些年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上下足了功夫,怎么能因为一句“不知”就可以将自己所犯的错误掩盖呢?
从社会影响角度上讲
如果从社会影响的角度,从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角度,“掏鸟”试法的判例,我认为对公众是个非常有益的警醒,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极大的推动。
法律界专家认为普及保护动物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1.加强法律普及和知识普及
法律的威严应该从事前的教育中体现出来,而不是只在事后一罚了之达到警示的目的。在学生掏鸟窝之前,当地村民是否知道燕隼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知道哪个鸟窝就有国家级保护动物的存在?是否知道哪种动物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知道猎杀、变卖国家级保护动物就要付出十年牢狱之灾的代价?当法律举刀之前,至少应该告诉大家,为何要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何种动物属于保护之列?若是法律宣传到位,谁还会以身犯险,去拿青春做赌注呢。
2.严守法律尺度
司法机关理应追寻法律本意,严守法律尺度,避免机械执法,尤其是对那些确实不慎伤害到罕见国家保护动物的人,刑罚利刃不要轻易挥劈而下。当然,这更有待于刑法或司法解释将法律本意明确表达出来。
3.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配套支持系统
全社会也应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配套支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事后的有力惩戒,也需要事前的“未雨绸缪”。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野生动物保护才会更有“准头”;这名大学生的命运,才不会再次上演。
当前,我国正走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每一个人应该担负起的责任。而落实普法教育势在必行,让每一个人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也才能让对法律的无知现象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