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法一周年 实施效果还不错
[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满一周年,老年法1周岁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多少变化?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老年法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将违法。
老年法1周岁 部分省份说到做到
2014年6月30日到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老年法》)实施满一周年。一年来,该法规定的“常回家看看”等条款实施成效如何?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变化?就此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纷纷出台
第六条: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此条款,去年9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随后的10月12日,北京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到目前为止,山东、广东、浙江、湖北、江西、上海、甘肃等地也纷纷出台意见,推广养老院公建民营和以房养老试点成为重点。
由政府出资修建,再交由社会专业团队运营,养老机构的这种运营模式就是“公建民营”。今年1月,广东中山建起一所床位数达1190个的公建民营养老院——广弘颐养院,据称目前运转良好。27日,该养老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政府建设的设施相对完善,入住者更有信心;政府通过购买床位服务方式由民企经营,有助于提高效率,也能确保专业。”
设“探老假”鼓励常回家看看
第十八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对于“常回家看看”条款,去年曾被不少年轻人抱怨无假可休。记者调查发现,目前虽然没有相关省级条例出台,民间探索却从未停过。
去年重阳节期间,山东省宁津县老龄委下发文件,要求全县各民营企业每月专门增设一天“探老假”,结合职工休假意愿,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施行,“探老假”为带薪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休假和扣罚工资。“实施近1年效果还不错,我县目前绝大部分民营企业职工,每个月可自主选择一天作为‘探老假’回家探亲。”该委一负责人说。
不少养老院也在为“常回家看看”积极探路,《老年法》实施后,南京市内多家养老院宣布按月上门缴费的举措,子女必须每月亲自去养老院缴费,不接受转账等方式,确保子女按月探望父母。如今老年法1周岁了。
高龄津贴成普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记者统计发现,目前至少已有北京、山东等15省份实行了高龄津贴制度,广东21个地市已全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或高龄困难老人津贴制度。有些省份甚至走到“国标”前面,青海规定今年起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80岁及以上的再增加。天津规定有当地户籍20年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保障养老待遇的老人可享老年人补助待遇,60-69岁,每人每月60元,70-79岁,每人每月70元,80岁及以上的再增加。
不过记者查询发现,不少地区还在执行90岁(甚至100岁)以上享受高龄津贴的措施。
■相关链接
实施范本
《老年法》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今年已迎来了全国范围内企退金第10次上调。同时多地提高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月养老金水平,如青海由85元提高到110元。山东、云南、上海、四川、天津等15省份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
《老年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去年底,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发布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检。广东等地已推出65周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体检的规定。
《老年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去年11月,湖南率先实行企退人员养老金领取关系转移,企退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省内异地领取养老金,免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