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张曙光受贿包养情妇终审被判死缓两年
2014年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涉嫌受贿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张曙光在13起受贿事实中,共获赃款折合人民币4755万余元。图为张曙光受审照片。
2013年9月10日9时30分,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涉嫌受贿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张曙光共获赃款折合人民币4755万余元。张曙光当庭认罪,对指控没有异议。下文为大家介绍张曙光的13宗罪。最高一笔受贿额达1850万。
张曙光的13宗罪
1、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先后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和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请托,为上述公司解决“蓝箭”列车使用以及列车配件销售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收受杨建宇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0万余元。
2、张曙光于2004年至2006年间,利用先后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和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青岛四方新诚至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庆凯的请托,为该公司的列车配件业务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两次收受杨庆凯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和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
3、张曙光于2005年至2009年间,利用先后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及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苏州市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发的请托,为该公司列车配件业务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三次收受徐洪发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4、张曙光于2005年至2009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戈建鸣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
5、张曙光于2005年至2006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和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总经理王康的请托,为该公司的招标代理工作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收受王康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4万美元和1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
6、张曙光于2005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越胜的请托,为该公司的列车配件业务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刘越胜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7、张曙光于2007年至2009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的请托,为该公司的技术产品应用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三次收受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
8、张曙光于2007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无锡市万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国良的请托,为该公司的列车配件业务及货款结算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两次收受谈国良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
9、张曙光于2009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丙玉的请托,为该公司列车配件业务提供帮助。为此,收受陈丙玉给予的钱款人民币500万元。
10、张曙光于2009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远的请托,为该公司工程项目中标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两次收受刘志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和3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7万余元。
11、张曙光于2009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之桂和总经理郑斌的请托,为该公司工程项目中标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收受薛之桂、郑斌等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4万欧元和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7万余元。
12、张曙光于2010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南的请托,为该公司的列车配件业务提供帮助,为此,收受金明南给予的钱款人民币200万元。
13、张曙光于2010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双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美的请托,为该公司与外方的技术合作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两次收受陈晓美给予的150万元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29万余元。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0年至2011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杨建宇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张曙光的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罗菲即由取保候审状态转为收监。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罗菲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