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遭拒录案宣判 法院认定人社局行为有法律依据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月23日对备受关注的徐州笔试面试第一的女硕士因专业不符被拒录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驳回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硕士遭拒录事件回顾】
纪元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信息中心的编制外聘用人员,2012年6月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硕士。2016年3月,纪元报名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岗位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主管的徐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后通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前,徐州市人社局以“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为由取消了纪元的聘用资格。纪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硕士遭拒录案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和徐州市人社局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区属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5名,其中徐州市征收办拟招聘一名工作人员,专业要求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2016年3月,原告纪元通过网络报考该岗位,报名填写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并通过了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报名资格审核,4月16日纪元参加笔试成绩合格,并通过了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的资格复审。5月20日,徐州市人社局复审参加面试人员为纪元和胡奇峰两人。6月4日,纪元、胡奇峰参加面试,笔试、面试总成绩纪元第一。纪元顺利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但在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前,徐州市人社局审核认为纪元所学专业“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相符,不能作为被聘用的对象,遂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未公示涉案岗位的拟聘人员。
据了解,虽然此后纪元向徐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出具相关证明,认可了“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为教育部认定的“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招聘单位亦希望招录。徐州市人社局针对纪元相关反映作出答复意见认为,纪元专业与招录要求的“中国语言文学”是中文文秘类并列的两个专业,与所报岗位专业要求不符。
法院还查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载明“中国语言文学”为一级学科,其下包含八个二级学科,分别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而此次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载明“中文文秘类”研究生学历层次专业设置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24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与“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均为其中的具体专业之一。
法院认为,徐州市人社局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招聘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查纠职权。“中国语言文学”在本次专业参考目录中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为六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是其中具体专业之一,与该岗位设置的其他五个专业属并列关系。“中国语言文学”记载在学历、学位证书上时是指具体专业,不存在与其他专业的包含关系。
法院认为,纪元主张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继而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纪元的专业与涉案岗位专业要求并不相符,徐州市人社局对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由此作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只是将其决定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未告知纪元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
法院还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对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及时、对报考资格把关不严,履行纠错职责滞后,导致纪元通过资格初审、笔试、复审、面试,进入体检、考察。在涉案招聘过程中未能及时、审慎履行职责,实属不当。但考虑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问题上,实体处理正确,整个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作出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据了解,该案诉讼期间,徐州市人社局多次向法院表达协调化解的意愿,纪元本人及其家人亦表示接受徐州市人社局的和解动议,纪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表示愿意接受徐州市人社局为纪元提供的就业帮助,但要补偿纪元人民币200万元。后因徐州市人社局不接受纪元提出的巨额经济补偿要求,双方未能进一步达成一致意见,纪元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和解,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案经过两次开庭,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于今年2月23日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