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告宋祖德终审败诉 无法证明博文出处【图】
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骂人”博文是宋所写
杨丽娟:你骂我是“垃圾”、“大便”、“丑八怪”?
宋祖德:是发表过评论文章,但文章内容记不得了,很可能是夸杨丽娟既是美女,又是英雄。
法院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杨丽娟无法举证“骂人”博客是宋祖德写的。
新快报讯(记者余亚莲实习生吴炎娜)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案,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杨丽娟无法证明三篇“骂人”的博文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判决杨丽娟败诉。
杨丽娟及其辩护律师昨日均未出庭,宋祖德也未出庭。
三篇博文“骂人”
据杨丽娟母女诉称,2007年2月至4月间,宋祖德在其博客上发表了三篇文章,分别是《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文章用“垃圾”、“大便”、“丑八怪”等词语形容杨丽娟。
为此,杨丽娟的代理律师提交了3份起诉书:其一,杨丽娟状告宋祖德的博客文章是对她的谩骂、侮辱、诽谤,给她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了损害。其二,杨丽娟母亲陶菊英状告宋祖德损害自己名誉。其三,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在文章中对其父进行了诽谤,严重伤害了自己及母亲的感情,因此要替父上告。
起诉状要求宋祖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宋的3个博客上刊登不少于500字的道歉文章,持续刊登两年;删除那三篇文章;赔付原告共计15万元。
无法证明博文出处
该案在一审时,原告律师出示了从宋祖德博客上下载的博文打印件,但是被告方称宋祖德写的文章太多了,记不清到底写没写过这三篇文章。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祖德有没有在博客里发表过涉诉的文章,原告杨丽娟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三篇文章,但无法证明这三篇文章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遂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对于判决结果,杨丽娟的律师李天天表示无法接受,并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时,由于原告依旧无法举证三篇文章为宋祖德所写,杨丽娟终审依旧败诉。
律师说法
“围观者”意见可以采纳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一方面,当事人要及时去公证处公证网页,尽量举证。网络上看过宋祖德博客的人肯定很多,可以广泛发帖,征集网友来指证。也许3个人的观点法官不采纳,但是如果是100个网友来指证呢?法官应该据此推理出正确的结果。
此外,法院应该根据文章背景、文章所指对象以及网络围观者的指证,认定文章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