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再婚的顾虑 他们如何重启性生活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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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有利于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多数独身老人的子女已建立了小家庭,他们忙于自己的工作,忙于抚男育女,忙于家庭生活,担心对老年人照顾不到,如老年人再婚的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就可以减轻一部分子女挂念老人的精神负担.2.有利于抚育下一代家庭是子女成长的摇篮,目前我国的家庭多系双职工,夫妻早出晚归,对子女的抚育出现了不少问题,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如果老年人再婚,不仅老夫老妻可以互相体贴照顾,而且他们精神愉快,身心健康,还可以分担抚育后辈的任务.3.有利于减轻国家对孤老者的负担我国目前还不能把老年人特别是孤老

1、有利于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

多数独身老人的子女已建立了小家庭,他们忙于自己的工作,忙于抚男育女,忙于家庭生活,担心对老年人照顾不到,如老年人再婚的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就可以减轻一部分子女挂念老人的精神负担。

2、有利于抚育下一代

家庭是子女成长的摇篮,目前我国的家庭多系双职工,夫妻早出晚归,对子女的抚育出现了不少问题,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如果老年人再婚,不仅老夫老妻可以互相体贴照顾,而且他们精神愉快,身心健康,还可以分担抚育后辈的任务。

3、有利于减轻国家对孤老者的负担

我国目前还不能把老年人特别是孤老的生活问题全部包下来。如果有条件的丧偶老人求偶结合,这样可以使一些孤老者有新的归宿,可以减轻养老院和民政部门的负担。

1、老年人再婚易产生财产纠纷

老人再婚后压力大,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多。重新组合的婚姻必须面对房子、财产、子女、生活习惯、文化素养等多方面的相互磨合问题。男女方的思维差异极大:男方怕财产损失,怕承担责任;女方则想轻松潇洒,不当保姆,还要考虑如何照顾原先的子女;双方各自的子女也会考虑如何继承财产、如何赡养老人等问题。

2、容易产生家庭纠纷

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老年人再婚在居住条件偏紧的情况下,无奈只好了再婚对象的子女同住一个屋檐下。俗话说得好,远香近臭,距离产生美不是没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居住在一起难免会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摩擦,一些子女的情绪也容易影响到再婚老年人的心理,导致老年人产生心理压力,不利于家庭的和睦。

3、容易由于子女关系产生影响

中老年再婚,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可能极少。再婚以后,除了处理好双方的互相感情关系以外,如何处理好与对方子女关系也是极其重要的。老年人再婚关系不是很稳定,原因就是老年人在处理和子女关系上出问题的话,对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影响也很大。一旦老年人和其中一方子女有了隔阂,有了矛盾,有了纠纷,老年人再婚的关系也可能走向破灭。

一、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婚前财产(如房屋的产权证等),此类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没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遗嘱公证应再婚前进行

再婚后老人彼此之间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如果不立遗嘱,老人的身后的财产将由子女子与配偶均分。因此,大多数再婚的老人会选择在再婚前对自己的财产用遗嘱公证的方式进行处置。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只能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的继承进行相应的处置。即李只能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进行指定。遗嘱公证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未婚同居当慎重 据悉,老年再婚的稳定率很低:在天津,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高达70%;在上海,老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高达50%。因此,一些老年人认为,不领证“比较自由”,万一双方“没感觉了”,分手会比较简单。但是未婚同居不为法律所认可,其间如果当事双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如果老年人不考虑婚姻,只谈恋爱,那是个人的自由;如果考虑婚姻却未婚同居,则应慎重。 2、透过表面知对方 再婚者除财产、儿女等问题之外,彼此健康方面的详细情况是必须了解清楚的。有些老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不是不很了解,在一方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老人之间一旦亲密接触,就有可能因相互传染而患病。举例说,结核病通过飞沫即可传染,老年人由于自身抗病能力弱,所以是易感人群,应引起警觉。

3、自尊是再婚的基础 中老年人再婚,感情基础欠缺,极容易怀旧、彼此猜疑,另外,由于经济因素,你有钱就和你过,没有钱就“拜拜”的现象很普遍,很少有同甘共苦的。 中老年人再婚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这对今后的生活会有保障作用,是必须的,但是不可以因为条件而放弃自尊,要想使自己的晚年真正幸福,就要打好再婚的感情基础。中老年人再婚后还应有意识地发现和欣赏对方,缺乏这一点,互相之间就只剩下彼此利用的价值了。 4、不让“对比”影响再婚 丧偶的老年人再次恋爱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拿眼前的对象与过去的老伴相比。为此我们提出了可以避免“对比”的办法:一是直面生活,双方在有矛盾时应就事论事,不对过去的事和物做广泛联想;二是改变思维模式,即使遇到不快,也要学会用新人的优点和旧人的缺点相比对;三是注意不去触动各自心理上的敏感点,例如双方条件的优劣问题、彼此间的信任问题,特别是老年人竭力回避或厌恶的事情。

老人再婚是为了晚年的幸福,但不能因为再婚了把养老的负担推给别人,儿女至所以养老,是因为父母把自己辛辛苦苦抚养大,养老就是报恩,如果把责任推给别人那算什么呢?

现在老人再婚的太多了,一般是老了各人管各人的,如果来往不错的,两下子女也和自己亲姐妹亲兄弟一下,一块养更好,合不到一起就是各人养各人的。只有这样了。

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老龄人口不断增加,人均年龄已达70多岁。由于老年人的子女都有工作,三代同堂的家庭不断减少,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特别是独居老人有着孤独感、失落感和寂寞感,这对健康是不利的。笔者对湖北大学离退休的876位老人作过调查,没有伴侣(含丧偶、离异、独身)的老人近60人,占7%。在此,笔者就老年人再婚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独身老人对老年婚姻的几种态度1.有一部分丧偶老人,因为夫妻感情甚笃,为了对已故伴侣的忠贞爱情,终身不再结婚,其中女性居多。如有一位老人对我说,再婚是谋财害命。意思是说再婚要花钱,影响身体健康而缩…社会应为老年人建立一些像“老年人聊天站”、“老年大学”之类的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一些交流的机会。两位老人在天津老年大学的课堂上探讨古诗词。

1、老年人再婚易产生财产纠纷

老人再婚后压力大,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多。重新组合的婚姻必须面对房子、财产、子女、生活习惯、文化素养等多方面的相互磨合问题。男女方的思维差异极大:男方怕财产损失,怕承担责任;女方则想轻松潇洒,不当保姆,还要考虑如何照顾原先的子女;双方各自的子女也会考虑如何继承财产、如何赡养老人等问题。

2、容易产生家庭纠纷

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老年人再婚在居住条件偏紧的情况下,无奈只好了再婚对象的子女同住一个屋檐下。俗话说得好,远香近臭,距离产生美不是没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居住在一起难免会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摩擦,一些子女的情绪也容易影响到再婚老年人的心理,导致老年人产生心理压力,不利于家庭的和睦。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