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酒精爆燃烧伤少女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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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6年10月2日,被告王某.刘某在家中为女儿举办婚礼,原告朱某跟随母亲受邀参加,朱某被安排与王某的弟弟王某甲同席.席间,王某甲见桌上酒精炉内酒精不足,在酒精炉有明火的情况下,端起酒精桶向其中添加酒精,引起酒精爆燃,致朱某被烧伤.之后朱某相继被送往几大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合计189737.55元.经鉴定,朱某全身多处被酒精火焰烧伤,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作为喜宴举办者,应为宴席参加者提供宴席服务及安全保障设施.王某甲作为宴席参加者,见本

2016年10月2日,被告王某、刘某在家中为女儿举办婚礼,原告朱某跟随母亲受邀参加,朱某被安排与王某的弟弟王某甲同席。席间,王某甲见桌上酒精炉内酒精不足,在酒精炉有明火的情况下,端起酒精桶向其中添加酒精,引起酒精爆燃,致朱某被烧伤。之后朱某相继被送往几大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合计189737.55元。经鉴定,朱某全身多处被酒精火焰烧伤,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作为喜宴举办者,应为宴席参加者提供宴席服务及安全保障设施。王某甲作为宴席参加者,见本席酒精炉酒精不足时主动添加酒精,其行为系主动为王某、刘某帮忙服务,属无偿提供劳务行为,构成义务帮工。王某甲在添加酒精过程中,造成对朱某的损害,应由被帮工人王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甲在酒精炉有明火的情况下添加酒精,对酒精爆燃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1月10日,泾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由被告王某、刘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53391.55元,被告王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刘某不服,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对原审证据采信及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外发生后,还在就读中学的朱某不得不暂时告别学校,忍受身体的疼痛和心理上的煎熬,外表的疤痕或许可以修复,内心的创伤却很难平息。而象征着美好幸福的婚宴也因这场事故草草收场、不欢而散,对于所有人而言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乐于助人是值得称赞的传统美德,但必须要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否则弄巧成拙,反而会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