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的遗嘱设立:为什么立一份有效的财产遗嘱并不容易
老人去世没立遗嘱,或者子女觉得遗嘱不公,继而亲人反目法庭相见,是家庭伦理剧的常见桥段。现实中,财产继承纠纷也不少,最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布的数据还显示,遗嘱继承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国人为何不爱立遗嘱,立了遗嘱为何还会有继承纠纷?
不立遗嘱,立的遗嘱无效,可能变成一个大问题
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披露的一串数字让人唏嘘不已:2014年新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2015年为109件,2016年为121件,2017年上半年已收案90件,预计全年收案量将达到历史峰值。
随着国人财富增长,人口老龄化加快,财产继承纠纷变多,并非一时一地特有之现象。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财产继承纠纷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增加,原因有二:一是没有遗嘱。这自然会引发纠纷,以广西南宁为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当地法院判决的98件财产继承纠纷中,超过六成没有遗嘱;二是被继承人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为何无效会在下文详解),于是继承人选择走司法途径维权。
小的财产继承纠纷,会破坏骨肉亲情;大的纠纷,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2015年,71岁的山西焦炭大王阎吉英去世,因其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导致其妻子、情妇和6个子女为了遗产展开激烈的争夺。争夺最为激烈的时候,他的公司三佳煤化有限公司竟停发工资。
目前最乐观的估计是,中国2.2亿老人中,仅有1%订立了遗嘱。如果现状持续,未来因财产继承引发的各类矛盾可能越来越多
为什么中国人不爱立遗嘱
说到中国人不爱立遗嘱,很多人都把责任归于传统文化——在中国,死亡是禁忌,活着的时候立遗嘱,是在诅咒自己。
这种解释不能说错,但肯定不全面。要知道,“怕死”是人类的天性。即使有宗教的抚慰,现代西方国家依然会开展死亡教育,帮助人们更理性地面对死亡。更何况,忌讳死亡,也不意味着人们不做和死亡有关的事情——过去,老人身体健康时,就会让家人把棺材做好;有的皇帝一登基,就开始给自己大修陵墓。
中国人不爱立遗嘱,和古人没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更大。学者魏道明在《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指出,现代意义的遗产继承制度,需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为前提,传统家庭观念和亲属观念的淡化为辅助条件。
他认为,一般而言,古代中国社会的个人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权,个人不该也不能拥有单纯的个人所有权。所谓不该,是指传统伦理自始至终要求民众“敬宗收族”“共聚同食”,独立的个人所有权有悖于孝悌观念。所谓不能,是指从礼到法都极力排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在产权关系上强迫实行以“大功同财”“同居共财”为形式的亲属共同共有制(大功之亲,指祖孙三代以内,“同居”的规模一般止于大功之亲)。
现存的历代律法,从唐《永徽律》到《大清律例》都明确规定同居家庭必须实行共财制度,禁止同居成员拥有个人私产,所有收入皆不能私自留存,而要上缴同居团体作为共有财产,由家长统一调度、管理。
史籍中屡屡出现的所谓“遗嘱”“遗命”“遗诫”等,不过是家长对子孙分家时的训诫,一般不涉及家产的具体分配;有些虽附有家产分配清单,但也只是家长作为名义上的主持人,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不能根据个人意愿随意分配。
这种财产分配传统,恐怕才是中国人没有遗嘱习惯的原因——财产如何分配早有礼、法规定,具体操作由家族权威主持,立了遗嘱也没啥用。
即使到了现代,在财产继承问题上,不少老人还有很强的家庭观念: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得和亲戚、子女商量,甚至觉得子女不同意,立的遗嘱也没效力。实际上,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
为什么立了遗嘱还会无效
说完了国人不爱立遗嘱的原因,下面说说为何现在立了遗嘱还会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如果遗嘱经过了公证,基本上100%有效,即使子女对财产分配不满,也只能忍了。
不过,公证遗嘱要由公证机关办理,变更遗嘱比较麻烦,如果老人临终想变更遗嘱,万一不及时,就可能无法变更。因此,很多人会选择自书或代书遗嘱这两种形式。不过,对于法律知识不足的老年人来说,想要自己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并不是那么容易。
首先,遗嘱所能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要先确权,再分别订立遗嘱,如果订立共同遗嘱,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如果遗嘱没有考虑这一层,遗嘱人所立遗嘱很可能无效。
以财新网的报道为例,北京的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儿子赡养。2009年何先生和老伴立下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的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如一方先去世,则由健在一方继承去世方份额。最后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给二儿子继承。
该遗嘱由何先生书写,末尾处写有“老伴不识字,本遗嘱也完全符合老伴的意愿”字样。而后何先生在2010年去世、金女士在2014年去世。当二儿子想持这份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对,遂诉至法院。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遗嘱虽写有符合老伴金女士的意愿,但金女士未签字确认,既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故只能认定何先生对自己份额处分的遗嘱内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后先由金女士继承,金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不少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对于代写遗嘱,我国继承法对格式的规定很严格: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如果代书遗嘱存在日期记载不清、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细枝末节”的瑕疵,代书遗嘱也可能被判无效。
再次,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简便有效的立遗嘱,不应该是难事
从长远来看,减少财产继承纠纷,需要公众转变观念,尽早订立遗嘱,但国家和其他社会角色也不应“静观其变”。
以公证遗嘱为例,其效力最高,也很受老年人青睐。2014年的一份调查显示,全国近3000家公证处的遗产继承公证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不过,一般情况下,进行遗嘱公证需遗嘱申办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在纸质化办公的时代,有上述要求可以理解;在网络发达的时代,公证遗嘱理应向网络化、无纸化努力,申请和修改遗嘱便利了,愿意公证遗嘱的人可能会更多。
此外,如何立遗嘱虽已写在法条中,但写了不代表人们能懂。以日本为例,为了帮老年人有效订立遗嘱,很多城市都开办了遗嘱培训班,这些培训班通常由律师事务所或企业举办,主要讲授如何撰写遗嘱,讲解成功的遗嘱范例,并现场答疑,通常老人可以免费旁听。这种普法形式值得我国借鉴。
如果政府觉得力有不逮,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目前国内也有一些公益机构在推动遗嘱登记和普及,除了提供知识服务,还制作了了不少遗嘱范本,并建立了自己的遗嘱数据库。不过,这类组织的数量依然很少,如果政府能制定一套完整的标准,并给予这些公益组织更多的支持,也有助于我国的遗嘱普及工作。
总之,内有动力,外有经验,立遗嘱更简便有效,并非可望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