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真相 《李庄案件纵横谈》之七——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引发了律师界的风起云涌,暗流潮动。在广大律师为李庄鸣冤喊屈之时,更加让律师界深刻认识到此案折射出的重大现实意义。该案的胜与败不仅关系到中国律师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更关系到律师执业环境和中国法治在相当程度上的进退。
作为律师界的一分子,面对强势力量,我们绝不能示弱服软,而应借此契机充分表达我们的心声和意愿。
拜读完陈有西律师的一审辩护词,顿觉酣畅淋漓,在事实、证据、程序、法律等方面辩护律师均有文章可做,学习之余也引发自己的深入思考: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该事实存在与否对于李庄是否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也是整个案件定性的前提和基础。若存在刑讯逼供,则被指控的罪行将不攻自破,无从成立。
龚刚模曾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理据有三:
一、法医鉴定书的结论已予证实。
犯罪嫌疑人虽然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但是其人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随意践踏。公安机关审讯时,给犯罪嫌疑人带上手铐也应当以足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为限,而不能变相将其作为一种刑具,来伤害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
重庆法医验伤所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报告显示: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
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龚刚模被羁押前身体健康,上述侵害行为发生于被羁押期间。
自拘留起至审讯时龚刚模被公安机关羁押长达6个月之久(6月20日拘留、8月12日逮捕、11月12日才移送),如果系正常佩戴手铐,在长达六个月的愈合期内,不会留下明显疤痕。然而,时至今日,龚刚模仍有很深的腕部伤痕,很明显,公安机关采取了非人性化的暴力羁押方法。无论是否由于吊打行为所致,都已造成犯罪嫌疑人健康权受侵害的损害后果,构成刑讯逼供。
此外,公安机关审讯工作都是不公开进行的,能够证明审讯过程的相关证据也都由公安机关保管和掌握,面对强势的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势单力薄,往往举证困难。故此,应当由公诉机关负相关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审讯过程不存在刑讯逼供,若无法证实、举证不能,结合上述鉴定报告,则应推定构成刑讯逼供。
也许有人要质疑反驳:上述侵害情节轻微,构成刑讯逼供太牵强,可此观点恰恰反映出了一部分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漠视和不尊重,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定罪量刑,除人身自由被限制外,其他人权应当等同于普通公民,即使是已被定罪量刑的罪犯其人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侵犯。难道只有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构成刑讯逼供吗?
二、夜审日常化的公安询问笔录也在相当程度上印证。
通过公安机关笔录中的时间记录,即可得出经常通宵夜审龚刚模的结论。同时,李庄被抓后,也用其亲身经历印证了江北公安局通宵夜审的事实,而看守警察却无视事实,作证谎称没有夜审,显然是欲盖弥彰!
三、相关证人未能出庭作证,让我们更加质疑李庄被捕背后的不法动机。
本案的重要证人龚刚模未能出庭作证,让我们不禁错愕。
出庭作证不仅是证人应尽的义务,更是法院查清案情的前提条件。在龚刚模不到庭的情况下,怎么能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明律师在教唆他诬告?
显然,龚刚模那两道伤疤就足以说明一切。若让其出庭,经过质证方面双方的交叉询问,真相可能会从昭然若揭到大白天下。是龚刚模真不想出庭吗?答案想必是否定的。可能是已受公权势力的利用和控制,但这不能掩饰刑讯逼供的不法事实。相反,此种欲盖弥彰的做法恰恰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让人们更加质疑李庄被捕背后可能大有文章!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犯罪嫌疑人已经沦为“弱势群体”,有权不敢维,有言不敢发,有冤不敢伸,人权状况可谓堪虞。从一定意义上说,李庄的直言壮行,不但引发了社会对此“弱势群体”的再次关注,同时也是向粗暴的传统刑事侦查办案手段和方式进行提出的挑战,讨论本身就能够极大推动和促进执法、司法的文明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