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男子被邻居掩埋致死 真相令人震惊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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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事故发生后,我的内心一直很后悔,很内疚,感觉很对不起被害人,如果可以的话,我愿意在经济上给予被害人家属补偿,但是由于时间紧我还没与家属谈好,希望办案人员能帮助我和被害人家属进行调解".2018年3月19日,丽水缙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干警在提讯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时,丁某甲流下了愧疚的泪水.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与被害人丁某乙系同村村民.2018年3月8日下午,丁某乙因家中装修需要黄沙而打电话给丁某甲,让丁某甲运一车黄沙到其位于缙云县舒洪镇岭口村的家中.当日傍晚,丁某甲驾驶四轮农用拖

“事故发生后,我的内心一直很后悔,很内疚,感觉很对不起被害人,如果可以的话,我愿意在经济上给予被害人家属补偿,但是由于时间紧我还没与家属谈好,希望办案人员能帮助我和被害人家属进行调解”。2018年3月19日,丽水缙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干警在提讯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时,丁某甲流下了愧疚的泪水。

过失致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与被害人丁某乙系同村村民。2018年3月8日下午,丁某乙因家中装修需要黄沙而打电话给丁某甲,让丁某甲运一车黄沙到其位于缙云县舒洪镇岭口村的家中。

当日傍晚,丁某甲驾驶四轮农用拖拉机将一车黄沙运至丁某乙家门口,其在卸黄沙时因未注意观察四周情况而不慎将丁某乙掩埋,且不自知。次日下午,丁某乙在黄沙堆中被发现,人已死亡。

双方和解,最后不批准逮捕

缙云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于2018年3月15日将该案移送缙云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系发生在村邻间的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丁某甲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该案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当认真组织调解,尽力化解社会矛盾。

2018年3月20日,承办检察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为双方分析利弊,正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在办案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主动牺牲休息时间与双方亲属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2018年3月22日,在办案期限的最后一日,双方终于答应和解。在缙云县检察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于当日履行完毕。最终,缙云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的成功和解,是缙云县检察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之一,既为犯罪嫌疑人弥补过错提供了机会,又为修复双方当事人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同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