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汉向敬老院介绍卖淫 每次收取50元
2016年5月至9月间,沭阳县湖东镇81岁老人何某,因手头有点拮据,为了弄点钱作为赌资,竟介绍卖淫女文某到魏某家中,以50元的价格向魏某卖淫一次,后又介绍文某到敬老院孙某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向孙某卖淫两次。
案发后,何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何某明知他人卖淫,仍予以介绍,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对发现之罪与前罪依法应以数罪并罚论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